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首都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立足北京实际,突出北京特色
北京是历史文化名城、首都城市、全国文化中心,三种定位叠加,使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传承发展面临特殊的机遇和挑战。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北京传承积累了极其丰富的非遗资源,非遗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具有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多元融合、博采众长的特点。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已普查非遗资源1.2万余项,展现了北京的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是北京历史文化的生动体现,保护好这些非遗资源,是我们责无旁贷的历史责任。当前,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为本市非遗的传承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历史机遇;首都城市文化、科技、人才等资源聚集,国内外文化交流频繁便利,也为非遗的传承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与此同时,作为特大城市,北京非遗保护也面临特殊的挑战。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非遗所依存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更易受到影响和破坏;人口快速流动,信息获取渠道极大丰富,一些非遗受众持续减少;生活成本高,传承缺乏场地,学徒收入低,“没人、没钱、没销路”是传承人普遍面临的问题等等。《条例》着力加大扶持力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
非遗是世代相传的文化现象,主要靠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容易受经济利益等因素影响断裂和灭失,没有政府的保护和扶持,难以单纯靠市场机制传承下去。非遗具有公共性,是全民族的共同财富。因此,非遗保护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在《条例》61个条文中,有39个条文规定了政府责任。
一方面,规定了政府自身职责,例如将非遗保护纳入规划、列入预算,进行非遗调查,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组织评审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认定项目保护单位等等。
另一方面,规定了政府应当为社会参与搭建平台的内容,例如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场所和资金等扶持,对项目保护单位予以资金支持,搭建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平台,促进产学研融合,推动非遗进校园、非遗进社区,建立消费促进机制等等。通过明确政府责任,为非遗的传承发展提供服务,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加强基础性工作,健全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
持续开展非遗资源调查。非遗资源调查和保存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持续开展非遗资源调查,目的是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在此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措施予以保护。《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调查和保存的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和程序、档案和数据库的建立和公开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调查,并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的非遗调查作出指引性规定。
健全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上位法规定的两项重要保护制度。《条例》根据非遗法的授权,统一规范了市、区两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认定程序、权利义务及动态管理做出了规定。
健全项目保护单位制度。《条例》规定由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工作,并明确了项目保护单位的法律地位,对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认定程序、职责及动态管理做出了规定,这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
突出对非遗的分类保护
鉴于非遗门类广泛、内容丰富,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条例》确立了对非遗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
根据本市非遗资源的存续状态,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建立目录,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及时补充完善记录,协助招收学徒并给予资助,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修缮与其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采取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协助宣传、展示、推介产品和服务等措施,实行生产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彰显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的特定区域,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对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根据非遗的项目类别,将具有历史传承和地方特色、与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联系紧密的传统工艺代表性项目列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在扩大传承人队伍、提高产品整体品质、拓宽销售渠道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将具有地方特色、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表演艺术类代表性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安排演出场所和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售票补贴等方式,支持其展示展演;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传统技艺的文化内涵,开发北京特色产品和服务。
推动非遗创新性发展
推动创新性发展是非遗立法的亮点。两办文件提出了对传统文化的创制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活于民间、死于庙堂”,只有和群众生产生活结合起来,见人见物见生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实践证明,非遗只有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才能更好地融入日常生产生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条例》从建立非遗与科技、文化创意、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推动开展产学研融合和校企合作,建立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非遗的合理利用和发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开发利用代表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此外,还通过加强非遗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保护非遗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多种手段,促进非遗创新发展,融入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