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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文化多样与历史传承:关于非遗条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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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两方面意义:一是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二是探寻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根源,提升民族和文化自信。

  以全球视角观之,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头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独立的浪潮。新独立国家的文化意识随着其民族意识一同觉醒,要求平等地保持、发展、传播其文化的权利。联合国回应这种呼声,于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此后又陆续颁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伊斯坦布尔宣言》,这些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先声。

  我国在建国伊始就启动了民族调查工作,并借此帮助多个民族创立了文字,使之能够用本民族的文字记录、保存自己的文化。20世纪50年代,我国还确立了一批地方新剧种,有力促进了地方戏剧百花齐放,如北京曲剧和越剧都是那个时候确立的新剧种。政府的这些举措为我国民族、民间文艺和文化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今天,文化多样性面临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双重挑战。机器生产逐渐取代了多种多样的手工艺;全球化导致全球文化日渐趋同。以京剧为例,京剧舞台原本具有突出的“写意”性,一桌二椅配以唱、念、做、打,便能说尽悲欢离合、天下兴亡。然而在今天的京剧舞台上,一桌二椅的简爽几乎消失,与话剧舞台高度雷同的复杂布景、灯光设计成为常态。这种现代化处理迎合了当代观众的审美趣味,或利于京剧的传播,却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其足以傲人的独特性。由此观之,对异彩纷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尊重其当下的生态,施以不同方法和措施,才能达到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核心目的。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北京这个文化古都的传统和民间文化现状,遵循了其上位法的核心理念,具体条款增删得当、繁简有序,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然而,上位法第四条强调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原则。条例通篇体现了这一精神。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应该以扎实、严谨的田野调查和科学研究为基础,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才不仅是一个列表,而是对本地传统文化系统、深入的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亦可长盛不衰。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颇可借鉴。此为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