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共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4位列席代表发表了相关意见建议。
法制委员会认真梳理研究了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次会议针对法规的审议意见,再次征询政府监管部门、相关从业者和食品相关协会的立法需求和立法意见建议,实地调研考察了解街道职责、食品摊贩管理、生活性服务业设施配套建设等问题,对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原则,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提出统一审议意见和草案三次审议稿。
总体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基本认可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立法和治理的基本思路,肯定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二审审议意见基础上作出的修改,立法质量较高。同时围绕法规名称、市场准入、生产经营规范等内容提出了审议意见。
关于法规名称。三审前法规名称为《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针对法规名称,有的委员提出应明晰法规名称中的“业”字与法规规范的从业者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有的委员提出,“小型食品”容易产生理解歧义,不明确“小型”是形容食品本身比较“小”还是指小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规模“小”;有的委员提出此项立法应紧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授权,不面面俱到,应当定位在管理的角度。三审时,刘玉芳委员认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以及相关人是平等的法律地位,“管理”带有行政监管色彩。张建民代表建议法规名称修改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规定》。
关于法规结构体例。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要求地方应探索“小切口”立法,聚焦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小一些的题目进行专门立法。三审前,有的委员强调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和巡查,有的委员提出还应考虑民生、立足民众需求,有的委员建议整合生产经营规范条款。法制委员会分析研究了相关上位法和政府的监管规范,认为法规可以减少照抄、重复和准用性条款;调研中发现,街乡正在按市委市政府要求进行“一刻钟生活服务圈”等生活性服务业设施配套建设,法规应聚焦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解决。据此,法制委员会将二审稿第三章“服务与监督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探索“小切口”立法、立小法。丛骆骆委员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名称、架构和内容都做了相应修改,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增加了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内容;立法体现了立“精、准、小”法的要求,可操作性强。
关于相关从业者的认定和准入。赵晓燕委员建议,对于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如果已有制定标准,应直接在法规中明确。王小雨代表建议,对小餐饮店定义中的“经营面积小”进一步明确。钟祖荣委员认为,对于小作坊和小餐饮店申请许可的条件应包含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李有光代表建议,明确小食杂店是在工商备案或是其他部门备案。
关于生产经营规范。三审前,有的委员提出部分条款的表述不够规范,有的委员提出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和可追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强调了应对亚硝酸盐等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管控。法制委员会将本规定与相关上位法进行比照,采用一致的表达,并修改了相应条款;延续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赵晓燕委员认为,规定小规模食品店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缺少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小作坊直接采购农产品进行检验的标准;第十七条第八款中“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表述限定了小作坊的销售渠道;对于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保留生产经营记录等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