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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重点难点问题 强化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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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代表发表了意见。

  关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和登记制度。辛崇阳委员认为,应该规定有关部门建立一个负面清单,明确哪些品牌的电动自行车不能销售。陶庆华委员认为,草案第八条“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建议进一步明确处理办法,避免出现扯皮现象。闫傲霜副主任指出,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应该取消,因为已经采取了目录制,没有进入目录的不能销售。卫爱民代表建议,要明确生产和销售企业在车辆速度限制方面的主体责任,规定不符合速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北京销售。毕雁英代表提出,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建议明确是否收费,缩短过渡期的时长,从而减少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社会危害。

  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梁丽琪委员认为,共享单车应该和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多次违停就不能再使用。李其军委员建议,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区别营运和自用,加强源头管理,加大对使用经营企业的监管处罚力度。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增加对违法公司限制性措施。对于租赁电动自行车,许传玺委员建议,删除“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可由政府部门通过限制发放许可等合法手段进行管理。伍义林委员认为,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的意思是不是维持现有租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现有的规定起不到减量发展的引导作用,建议删掉“鼓励”,修改为“引导、规范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服务,不发展或退出电动自行车租赁”。

  关于快递、外卖行业用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管理。陶庆华委员建议,实施办法应当对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马曙光委员认为,这次通过修订道交法实施办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三轮、四轮电动车的定性及管理问题,明确将其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建议道交法实施办法和本条例出台后,各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有效解决该问题。李其军委员建议,加大对使用非机动车的公司监管力度,研究对违法公司的限制性措施。毕雁英代表认为,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被授权的部门较多,为防止执行中权限不清、责任不明,建议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使管理更为规范。

  关于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管理。江泽平委员建议,统筹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关系,不要孤立地看待非机动车管理问题。闫傲霜副主任、张越委员建议将草案中的“一定区域”的表述改为“划定区域或者规定区域”,或者删除“一定区域”中的“一定”。只要影响安全、影响通行、影响集散等,只要有碍、有影响的区域,都应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王红委员认为,草案一审稿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交通行政管理、质监、环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比较细,建议保留一审稿中对各部门职责划分的表述。李申虹委员认为,要依法明确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关于职能的表述。陆杰华委员认为,“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限速标志”操作难度较大,在什么范围内能够设置这个标志,设置了以后谁来监督,难以操作。聂大华委员建议,应考虑多元需求,分片分区管理、分类施策。同时参考日本将电池处理价格融入电动车价格,并考虑环保、经济等因素,运用价格杠杆实现闭环管理。崔新建委员认为,实施办法中“滑板、滑轮、平衡车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的规定非常有必要,建议进一步研究落实草案规定的具体措施。比如,交管部门应在相关路段明确设置具体的提示标志。

  关于加强社会治理。伍义林委员认为,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建议增加“居(村)民委员会”这一主体。另外,报纸仍然是公益宣传的一大渠道,广播电台、电视台已合并,不宜再单列,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孙杰委员建议,在“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后,加上“等社团组织”,将相关内容修改为“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自律的公约。引导、协调和监督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开展销售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