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办公室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市人大常委会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超大城市治理需求,制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2026年9月1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决定》的基础是学习领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充分认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不断拓展深化,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国家出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了法治根基。
北京作为首都,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典型缩影,是向世界展示中华民族大家庭形象的重要窗口。制定《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以首善标准统筹推进首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典型和窗口作用的内在要求。
精准把握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工作原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三是坚持正确把握“四对关系”,四是坚持依宪立法。
在《决定》制定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始终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推进相关工作。坚持主线引领,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始终把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落实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工作原则。注重法治统一,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上位法,并做好与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衔接。
深入学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主要内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等重要原则,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深入学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基础上,《决定》的制定立足首都民族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实践指向,突出重点关键,固化本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成功经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
制定《决定》的过程也是学习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过程
结合研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自2025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办跟进研究分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各阶段草案,一致认为上位法内容非常全面、举措较为细化。因此,针对首都民族工作政治性、敏感性强的特点,为快速落实党中央部署、精准对接国家法律,又立足首都特色、灵活动态施策,确定采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由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作为提案主体提出《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6年初,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办公室、市民族宗教委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专班。初步确定《决定》关注的重点是明确本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任务,全面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强化全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的工作责任,在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推动各族群众共同繁荣发展,不断提升民族事务基层治理能力,确定构建民族团结进步法治体系的长远目标等。
结合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深入开展调研。在上位法正式公布后,为进一步掌握本市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情况,特别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宣传情况,工作专班先后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宗侨外委员会委员、民族宗教代表小组成员等赴西城区、朝阳区、通州区、大兴区、密云区进行实地调研和座谈。
在调研前,结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主要内容,分层次精心挑选不同类别和特色的代表性点位,并区分不同对象拟制有针对性的调研提纲提前下发。在调研中,既邀请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也邀请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一线工作人员;既注重全面听取汇报,也针对重点内容展开交流;既梳理民族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也突出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行宣传。调研后,及时对调研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出共同任务意识不强、职责要求认识不清、资源优势发挥不够等问题,以及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的需求。
结合深入学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内容,反复推敲草案。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工作专班进一步学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梳理重点条款,形成《决定(草案)》初稿,并逐条对标上位法推敲表述,核对相关文件要求。初稿形成后,分别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办、市民族宗教委内部数次集中专题研究和个别征求意见。
在多轮小范围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后,提出《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委5个相关部门、市政府28个部门、16个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民族工作部门等67个单位的意见建议,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的具体指导。7月2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统战部主要领导分别多次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8月,书面征求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工作专班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认真吸纳,最终形成《决定(草案)》。
制定《决定》是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具体行动
《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要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决定》在开篇时明确提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在第九条明确提出“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要求扩大落实到涉及民族团结进步的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在第九条规定要“建立健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及配套制度”,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出要求。
《决定》的主要内容来自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决定》共十一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分别从总体工作要求、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依据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一章以及有关文件要求,明确本市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等总体要求。二是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章,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明确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主要举措。三是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立足超大城市特点,明确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的主要举措。四是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落实“赋予三个意义”要求,明确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主要举措。五是明确保障与监督的具体规定。
《决定》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落实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一是加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效举措的探索。推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首要任务,也是首都北京的优势所在和重要职责。《决定》第三条明确要采取“以更加鲜活生动的方式”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研究,既是落实上位法第十七条要求,也是为了推动基层宣讲内容既有高度又接地气。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根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部分条款和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要求,《决定》第四条明确提出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实施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等。
二是加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制度保障的探索。在工作保障方面,针对调研中基层民族工作集中反映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决定》第八条明确“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建立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族工作三级网络,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族工作两级责任制”,第七条明确“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在起草过程中与市财政局就经费保障进行了对接。在监督保障方面,《决定》第七条明确了市、区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职责,第十条明确了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和支持的法定方式,为市、区人大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依据,解决了部分区民族工作部门合并至统战部门后监督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