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习伟
召开常委会会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既是会议的主要内容、也是履职的重要载体。无论是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说明、执法检查报告,还是调研报告、审议意见书、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在标题和正文之间都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称谓。这个称谓看似不起眼、也无实质性内容,但如何表述体现人大集体行权的工作原则,是有讲究的。
登录“中国人大网”查阅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可以发现,所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文件的称谓,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登录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得出结果则各有不同。有10个省区市采用机构称谓;有14个省区市除议案外采取两种方式:书面文件大多采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机构称谓,以报告人落款的文件采取“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的人员称谓(其余7个省区人大网站未能查阅到公报)。机构称谓中,全称、规范简称、其他形式的简称都有采用。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具体到人大履行职权和开展工作中,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都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虽然地方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但会议文件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名义提请审议,从集体行权原则和提交机关、审议机关的对应关系来看,“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并不能完全匹配。
那为什么会出现人员称谓,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会议现场需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交文件机构的负责人需要现场宣读文件,出于对人大常委会的尊重,宣读时采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的称谓。这同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主持和现场需要一名具体的主持人的情况类似。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工作报告、法律法规案和相关说明,称谓都是“各位代表”。有观点认为,以代表大会会议类比常委会会议,用“人员称谓”并无不妥。严格意义来看,现场需要并不能超越制度设计初衷和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受工作惯例、传统等因素影响。妥善考虑,可以学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法,代表大会会议文件采用人员称谓,常委会会议文件采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规范全称。至少常委会公报公布的文件应采用机构称谓。
制度灵魂在设计初衷,关键在执行和落实。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设计初衷和重要原则,既要学深悟透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原则方法,也要重视每项具体制度机制、每种会议的筹备、每项履职活动的组织甚至细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时代新征程焕发更加强大的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