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 薛睿杰
2003年9月通过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迎来修订。5月27日,《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一方面,社会养犬理念发生深刻变化,本市登记犬只已达30余万只,涉犬诉求同步增加,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遛犬不拴链、遗弃犬只等基层治理难题亟待更精细化的制度回应。另一方面,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相继修改,对登记程序、违规饲养烈性犬的处罚等作出了新规定,现行《规定》需要作出一致性修改。同时,当前实践中线上办理登记年检等措施已较为成熟,运用电子标识技术提升犬只信息追溯共享能力的做法在国内外已有成熟经验。据此,为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养犬人和非养犬人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规定》列为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市司法局提请审议的修正草案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先免疫后登记等作出规定,并就遛犬不拴链、遗弃犬只等基层治理难题完善治理方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审议时表示,北京作为超大规模城市,在人口流动性大、犬只存量多、管理复杂度高的背景下,不断完善养犬管理的科学文明之策,不少有效经验值得总结完善。围绕坚持多元共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技向善、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立法理念,在审议和相关调研中,部分委员、代表从可操作性出发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关于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分类管理。修正草案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范围。对此,姜英武委员和张雪梅代表结合实践提出了不同的优化思路。姜英武指出,当前存在两种情况。一方面,多数小区居民已经形成共识,自觉不携犬进入商店、公园等场所,多选择错峰在夜间携犬外出活动;另一方面,不少商圈主动设置宠物活动空间吸引消费者携犬出行,打造宠物友好商业场景。他认为,从可操作性出发,除了国家机关等明确需要禁止的场所外,其他场所不宜规定过细,避免消费者驾车到达目的地之后才知道犬只不能进入,反而给居民带来不必要麻烦。同时,在许可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提倡设置携犬文明出行宣传栏。
张雪梅则从便民角度建议,论证探索公共场所设置临时泊狗位。“我经常看到老年人带着犬只出门购物,想进去买东西却没法安置犬只,只能把犬只找个角落扔着,既不安全也容易引发纠纷。”
关于治理遛犬不拴链等不文明现象。安丽娟代表建议在遵循自愿原则基础上发挥好社区养犬自律组织作用。她长期扎根街道工作,见证了自律组织给文明养犬带来的改变:“我居住的小区两百多户养犬人建立自律微信群,解决了社区养犬自律协会活力不足问题。大家自愿加入养犬自律群,分享科学养犬知识,不少实际问题在群里就解决了。”安丽娟说,“大家把不牵绳、不清理粪便等不文明行为拍照片发群里,互相常态化提醒文明养犬。自律群建立几年来,营造了线上线下文明养犬氛围,实现小区涉犬零投诉。”
关于犬只遗弃预防与善后问题。怡学代表建议持续完善存量超标犬、遗弃犬文明安置路径,同2024年7月修订的本市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相关规定相衔接,不断完善相关救助机构名录,提供给街道、乡镇、社区、居民、派出所使用,更好发挥救助组织在超标犬、遗弃犬收容、救助、防疫、绝育等方面作用,融入自治共治法治养犬治理日常工作。在犬只遗弃预防方面,建议在城乡提倡犬只绝育以及探索免费绝育政策,减少无序繁殖带来的遗弃问题。
关于完善养犬服务。针对养犬登记年检平台建设,代表建议坚持用户思维,绝育证明只需要提交一次,改变当前每年重复提交问题。派出所、犬留所承担养犬服务的人员应具有养犬科学知识,及时化解涉犬矛盾。
关于进一步完善养犬科学文明治理体系。安丽娟建议,相关涉犬治理部门应逐步把过去以涉犬处罚为核心的考核,转变为以“科学管犬+文明管犬+源头管犬+预防和化解涉犬矛盾”为核心的考核,以科学、文明、源头管犬带动群众文明养犬。她说,科学管犬首先是要推动完善养犬科普职责,补齐小区日常科学养犬、文明养犬、安全养犬科学知识宣传栏,丰富科学知识宣传内容;源头管犬就是从倡导入手,推动犬只绝育,减少无序繁殖;文明管犬就是不断完善超标犬、遗弃犬文明善后安置;预防和化解涉犬矛盾,就是要做到公共场所秩序有保障、养犬活动有指引和规范、动物保护有温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理念。如何以科学精神和科学的制度设计彰显文明温度、厚植文明根基?申金升委员在审议中说,社会进步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提出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对于涉犬立法和工作而言,也需要围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着力推进科学治理方式。黄勇委员说,中国传统优秀法治思想和现代法治思维讲究“刑罚和行政处罚谦抑性原则及比例原则”,涉犬立法和工作也要着力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在处罚前,让法治成为矛盾缓冲带,平衡处理好各方利益,避免“民转行”“民转刑”。
此外,修正草案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作出了相关规定。委员代表认为,犬只植入芯片便于找回丢失犬,但不宜作出强制规定,可以先提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推广,同时可以提倡群众在犬只脖圈上留下联系方式。
针对修正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办提出,电子标识由免疫接种点植入,但组织实施的相关制度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同时,修正草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养犬人权利义务等问题回应还不够充分,例如,对于能否将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决定权完全授权给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