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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废并举健全人大监督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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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刊 陈淑娟

  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马曙光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主任陈清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草案)》的说明,并对两个草案进行了审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新修改监督法的重要举措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特别是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领域,党中央出台一系列文件,就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建立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不断拓展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内涵。

  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监督工作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监督方式、工作机制等作了修改完善,特别是将第三章名称由“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在第六章名称“询问和质询”中增加“专题询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新修改的监督法,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人大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必要系统梳理、健全完善本市人大监督工作相关法规。

  构建“一条例一办法”的人大监督法规体系,增强整体性

  在制定监督条例和财经工作监督办法之前,本市现行人大监督法规主要是专项法规。

  2006年监督法出台后,为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市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法规清理工作,并经慎重研究后决定暂不制定综合性的实施监督法办法,而是先制定两个实践经验比较成熟、运用也比较多的单项法规。2007年11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个专项法规,即《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2012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在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方面,则形成了“两条例两决定”的法规制度框架。“两条例”即2016年12月通过的《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2年5月通过的《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两决定”即2021年12月、2023年9月分别通过的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上述法规基本涵盖了监督法规定的除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外的所有监督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常用的4种监督方式都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对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出了更高要求。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一步整合比较分散的现行监督法规,提高人大监督法规制度的整体性、规范性、有效性。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一部管总的监督条例,全面吸收现行监督单项法规内容,整合财政经济工作监督领域“两条例两决定”、制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构建“一条例一办法”的人大监督地方法规体系。同时,统筹立、改、废,决定“一条例一办法”出台后,废止现行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备案审查条例5部法规,适时宣布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失效。

  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注重协调衔接

  两项立法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有序开展,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确保党委要求全面贯彻、有效执行。二是坚持法制统一。落实新修改的监督法,监督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指导思想、工作程序注重同监督法协调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草案注重同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国家发展规划法等相衔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针对监督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注重将市、区人大常委会行之有效的实践探索和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根据各种监督方式实际需要完善工作程序、健全相关机制。四是注重协调衔接。坚持监督条例综合性法规定位,系统规范人大常委会行使各项监督职权的内容程序;同时做好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的衔接,监督条例草案仅择要规定财经工作监督核心制度,在办法草案中进一步对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政府债务、审计等监督内容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两项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财经办等主责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市委相关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要点》,深入调研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做法、成效及问题,广泛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区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制定监督条例还与办理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田崇华等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议案”结合推进,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

  总结固化本市监督工作实践探索

  监督条例草案共九章九十四条,分别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作出了规定。

  在内容上,突出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对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视察调研、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工作等作出规定,充分发挥代表和人民群众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监督计划等。落实常委会党组实施要点要求,对执法检查前应当预先开展调查研究,检查前中后三个阶段分别形成重点检查问题清单、发现问题清单、问题整改清单“三个清单”;专题询问可以邀请市民旁听、开展网络直播、公开现场问答文字实录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对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市区人大联动执法检查、京津冀协同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委托开展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开展检查的程序、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草案共九章八十条,按照财经工作监督的不同领域和关键环节,分别对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发展规划实施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办法草案对市人大常委会多年来开展初步审查的经验进行了固化提升,明确初步审查前开展预审查;将初步审查从预算拓展到发展规划、计划,根据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不同功能和监督要求,对各类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等作出分类规定。注重完善财经监督支撑体系,对发挥财经代表小组作用、建好用好人大财经监督指标体系、强化财经监督顾问及智库和联网监督支撑等作出规定。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方面,对制定国资监督五年规划、明确年度审议议题、形成年度工作方案、开展国有资产专项审计、加强国资监督同预决算审查监督的衔接等作出规定。

  根据审议意见做好后续修改完善

  在5月27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共有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对两部法规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大家总体上对两部法规草案出台的必要性、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就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有委员建议,进一步平衡好监督条例草案各章、条、款的内容,对执法检查对象是党委机关部门时的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监督处理程序作出更准确的规定,对条例草案前后多次出现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内容作出统筹规定,对专题询问和质询等每年开展的具体频次作出明确规定。

  有委员建议,进一步研究处理好监督条例草案关于财经监督工作总体规定和财经工作监督办法草案具体规定的关系,根据预算法、监督法、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财经工作监督办法草案内容,对财经代表小组、财经监督顾问的选聘和作用发挥单独作出规定。

  有委员建议,监督条例出台后应纳入年度人大代表培训内容,更好助力人大监督作用发挥。

  还有委员对监督条例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草案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议。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就焦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征求意见工作,为法规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好、按计划审议通过做好准备,尽早形成“一条例一办法”的人大监督法规体系,推动本市人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