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凯
为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将废旧立新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两部法规)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5月27日,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两部法规草案。
立法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就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先后对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其组成和职责、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机制。
本市现行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分别于2001年、1991年制定,一些内容已滞后于上位法。近年来,本市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积累的经验需要总结提升。为了更好适应基层治理的形势任务,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对两部法规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立法思路
此次立法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四点: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把握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健全自治机制,增强动员能力,加强规范和保障。三是按照法制统一和因需、应时的要求,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并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细化完善。四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两部法规中类似规定作一致性表述。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两部法规的立法工作,由市人大社会委工作机构会同法工委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起草工作组,深入街道、社区与社区工作者、居民代表等面对面交流,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提炼本市基层治理创新和本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市人大代表、相关单位和街道社区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两部法规的草案。
主要内容
两部法规草案均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的职责。二是完善村(居)委会的组成和职责,调整居委会的设立标准,完善代表制度和下属委员会的设置。三是完善村(居)委会选举制度,细化选举程序,明确换届选举期间市、区、街乡成立指导机构。四是固化本市成熟经验,支持村(居)委会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议事协商机制,明确村(居)民在线参加会议的规定。五是规定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落实工作事项准入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就两部法规草案与上位法的衔接、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提出了意见建议。下一步,立法工作组将结合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