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 吕亚南
一、法规名称、制定修改时间及篇章结构
1.关于法规名称。主要分3类:一是称“工作条例”的有22个省区市、占多数,比如《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二是称“规定”的有3个省市(天津、上海、山东),比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三是称主席团工作“条例”或“规定”的有4个省(福建、河南、云南、四川),立法对象缩小到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比如《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此外,称“组织条例”的只有北京、称“条例”的只有河北。
2.关于制定修改时间。地方组织法1986年修正后,北京、山西、辽宁、安徽、四川等12个省区市完成立法;1995年修正后,天津、河南、山东、广东、江西等22个省区市制定或修订;2015年修正后,除云南外30个省区市均作出修改;2022年修正后,河北、江苏、山东、湖南等15个省区市作出修改。2025年代表法最新修改后,尚未有省区市进行修法。
3.关于篇章结构。有22个省区市设章节、多为5至7章,除总则和附则外,以大会职权、大会会议、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代表为主。其中,有13个省区市单独设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一章(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江西、湖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有3个省市单独设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补选、罢免一章(北京、安徽、甘肃);有8个省区将主席和副主席单独设置一章(河北、吉林、江苏、广东、海南、贵州、西藏、陕西)。浙江和新疆的结构比较特殊,除总则和附则外,浙江的篇章结构为机构职责、会议制度、监督工作、履职保障,新疆的篇章结构为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职责、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另有9个省市不设章节(天津、内蒙古、上海、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四川、云南),其中上海的立法对象涵盖区和乡镇两级人大,福建、河南、四川、云南4省的立法对象为主席团。
4.关于代表大会的职权。2022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对乡镇人大规定了14项职权,跟进修改的15个省区市当中,除没有规定职权的以外,只有3个省区少于14项职权(江苏12项、江西13项、宁夏13项),主要是因为合并了相关表述。黑龙江虽然没有跟进地方组织法作修改,但规定了16项,主要是增加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代表资格审查和预算决算监督等内容。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关于会议频次。各省区市普遍规定,每届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于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召开。有25个省区市均规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或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有3个省区规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山西、黑龙江、西藏),有3个省未作规定(福建、四川、云南)。在规定举行两次的当中,北京、江苏、浙江、广东、广西、青海、新疆7个省区市进一步规定两次会议分别于年初、年中举行,或者规定第一季度、第三季度举行,或者规定每半年至少一次且每年的第一次会议不迟于三月底举行。另外,江苏、浙江还对两次会议议程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
2.关于会议会期。有21个省区市对会期作出规定,其中有17个省区市规定“不少于一天”、19个省区市规定对于有选举事项的会议可适当延长会期,比如山东规定“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可以适当延长”,黑龙江规定有选举事项的会期“不少于两天”。
3.关于列席人员。有24个省区市对列席人员人数或身份作出了规定。人数方面,北京、天津、陕西3个省市规定列席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辽宁和新疆规定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身份方面,除通常规定外,有14个省区市规定可以或应当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4.关于提前通知会议事项。有10个省区市对提前向代表通知开会时间和会议事项作出了规定,从1日前到15日前不等。其中,新疆规定“十五日前”,河北、山西、广西、重庆、陕西5省区市规定“十日前”,浙江、广东2省规定“七日前”,天津规定“五日前”,湖南、海南2省规定“三日前”,浙江、广东、贵州、新疆4省区要求至少提前1天送达会议资料。
5.关于大会机构。各省区市普遍规定了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上,大多在5人至7人区间,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产生方式上,大部分省区市规定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有5个省市规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河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具体工作上,14个省区对补选代表资格审查作了规定,2个省市就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作了规定(上海、湖北),7个省区市对代表资格终止、暂停与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报告程序作了规定(吉林、上海、江苏、湖北、湖南、广东、新疆)。此外,有12个省区市规定了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小组(天津、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东、海南称“委员会”,湖南、广西称“小组”),有12个省区市规定了设立财政经济审查监督机构,比如上海称“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江苏称“预算审查委员会”、安徽称“计划和预算审查小组”等等。
6.关于宪法宣誓。有17个省区市对宪法宣誓作出了规定(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新疆)。广东进一步规定被选举人选同代表见面、任职表态、颁发任命书等程序。
三、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
1.关于主席团的组成。人数上,大多在5人至11人区间,部分省区市规定了根据代表数量和辖区人口数量可以增加的主席团成员人数上限(多为13人、15人,浙江最多为17人)。身份上,有18个省区市规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另有部分省区市作了进一步规定,比如,黑龙江规定主席团“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党委副书记、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有关方面代表等人选构成”;吉林规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一线代表”。
2.关于主席团会议。会议频次上,各省区市普遍规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或“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开会人数条件上,有15个省区市规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以上出席始得召开,有6个省区市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开(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西、甘肃)。通过决定票数条件上,有24个省区市规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列席人员上,普遍有政府领导人员、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本级或上级人大代表等类别。
3.关于主席团的职责。规定的方式上,有27个省区市以列项方式作出细化规定、普遍按照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类。其中,有10个省区市对召集或筹备会议期间的职责单独作出细化规定(河北、江苏、浙江、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青海、新疆),有2个省区对筹备会议和闭会期间的职责作出细化规定(山东、广西),有2个省仅对闭会期间的职责作出细化规定(贵州、云南),有6个省区市将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职责合并在一起规定(天津、辽宁、安徽、江西、甘肃、宁夏)。4个省区市没有作细化规定(北京、山西、内蒙古、西藏)。具体内容上,普遍是对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细化,包括听取和讨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听取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等,有部分省区市作出了一些有特点的规定,比如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湖南)、开展工作评议或满意度测评(河南)、开展民生实事项目票决(江西)、组织代表学习培训(上海)、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海南)、建设运行管理代表履职平台(广东)、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广西),等等。
4.关于主席、副主席。身份上,有12个省区市规定主席为专职(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四川、甘肃、青海),对副主席并没有规定必须为专职。职责上,主要包括召集主席团会议、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群众意见、督促建议办理、处理日常工作等内容,有7个省区市仅规定了主席的职责、同时明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浙江、江西、湖南、海南、重庆、宁夏、新疆),有7个省区市规定主席、副主席列席政府会议(河北、辽宁、湖南、重庆、西藏、宁夏、新疆)。另外,四川规定“主席、副主席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从事人大工作”。
5.关于机构和人员。有21个省区市对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了规定,工作机构有的规定称办公室、有的称办事机构。人员身份上,有13个省区市明确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隶属关系上,规定协助主席和副主席开展工作的占大部分,还有规定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职责上,只有上海和广东以列项的形式规定了工作机构的职责。另外,浙江规定乡镇人大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四、代表履职和保障
1.关于代表小组的组成和活动。有22个省区市对代表小组作出了规定。其中,有8个省区市规定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代表不足3人的可以联合编组(山西、辽宁、广东、广西、海南、陕西、青海、宁夏);8个省区市规定组长、副组长或召集人由代表推选(山西、广东、重庆、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4个省市对代表小组活动频次和内容作出了规定(湖北、广东、海南、重庆),明确每季度或每半年活动一次;海南和新疆都采取列项的形式分别对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湖北还规定代表小组活动应当有专门的记载。
2.关于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各省区市除作原则性规定外,部分省区市对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的频次、时长甚至提出议案建议的数量作出了细化规定。比如,湖北规定每名代表每年参加活动不少于5天,每届任期内参加视察、调研、检查、评议等活动不少于5次,提出议案或建议不少于5件,参加培训不少于2次;甘肃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每年不少于7天;陕西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脱产执行职务每年不少于10天;贵州、广东规定代表每届培训不少于1次、时间不少于3天;新疆规定主席、副主席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每个月至少进站1次;吉林规定建立代表活动制度,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等。
3.关于代表履职的保障。经费保障上,29个省区市均明确规定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由财政开支。实行强制措施上,13个省区市对此作出了规定(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安徽、广东、广西、海南、重庆、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其中6个省区市对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程序作了区分(天津、河北、黑龙江、重庆、青海、宁夏),广西还对报告时限作出“十二小时内”的规定。请假批准上,10个省区市规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安徽、湖北、海南、重庆、甘肃),其中,3个省市向主席或者副主席书面请假,并由主席或者副主席报告大会主席团(河北、重庆、甘肃);7个省市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北京、河北、安徽、湖北、海南、重庆、甘肃)。
五、乡镇人大自身制度建设
部分省区市对乡镇人大及主席团的制度建设作出了规定。比如,浙江、湖南、广东、新疆4个省区规定应当制定或建立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湖南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机制;上海、广东规定可以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上海规定建立重大事项向人大报告制度;海南、广西规定主席团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海规定主席团应当建立、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等等。
天津:《若干规定》小切口作规范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制定了《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2024年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不分章节、共20条。
2024年的修改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增加指导思想和原则的规定;二是完善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和临时召集会议的规定,将代表请假“提前5天”的规定改为“在会议举行前”;三是完善主席团人数及人员构成的规定,将主席团人数由5至9人调整为5至11人,增加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规定;四是完善主席、副主席闭会期间职责的规定。此外,若干规定还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目前,天津市现辖124个街道、125个镇、3个乡。各乡镇人大均有专职主席1人、副主席1人,均设有办公室,配备正科级主任1人及专职工作人员2-3人。
西青区杨柳青镇人大办有事业编人员1人、编外人员1人,坚持办公室“月例会、半月例会、周例会”制度;连续3年举办政情通报会,组织代表分期分批听取政府部门汇报并现场提问;实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建立“一季一监督、半年一报告、一年一测评”闭环体系,安排代表进入各项目全程跟踪,年底开展满意度测评;开展“我为杨柳青高质量发展献一计”等活动。
北辰区宜兴埠镇人大建立主席团季度例会制度,人大办2名工作人员均为行政编,年度工作按清单化推进。按照“党委有要求、群众有期盼、政府能办到”的原则确定全年监督重点,通过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听取镇政府财政预决算、经济社会发展、民心工程、法制建设等方面情况报告。
广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
2015年中央18号文印发以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县乡人大工作处,挂靠在办公厅综合处,具体负责县乡人大联系指导;2017年废止《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重新制定《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8年起,争取省财政连续9年给予欠发达地区近千个乡镇人大每个每年30万元经费保障、共27亿元,去年又争取了新一轮三年经费支持。
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十条措施。2019年和2021年,省委两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并出台意见,将县乡十条的制度成果全部予以巩固,明确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乡镇设立人大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置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工作设备;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接续出台“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年”“巩固基础、强化履职”等指导意见,2018年起连续3年开展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年,2021年起连续2年开展“巩固基础、强化履职”行动。2023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及时出台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工作力量不变、履职要求不变、代表联络站作用发挥不变、专项补助经费用途不变的“四个不变”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县乡人大工作推进会、座谈会,坚持每年开展县乡人大负责同志培训,78%的乡镇人大每年开展培训2-3次。连续8年开展县乡人大工作创新案例征集,共推出119个创新案例。
目前,广东共有1221个乡镇、488个街道,全部配备专职人大主席,绝大部分享受同级党政正职同样岗位补贴,配备专职副主席的占比75.3%,基本都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整理/本刊 陈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