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范力文
制度塑造日常生活中的选择和行动,这些选择和行动又在社会历史的流变中不断重塑制度的面貌。“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对于生活在制度中的人、执行制度的人、创设制度的人,了解制度的历史是“知其所以然”的重要维度。
了解制度的历史,可以分析纸面上的规范,也可以观察行动中的人。《王汉斌访谈录》就记录了亲历者与规范的互动。王汉斌同志早年参加党的地下工作,改革开放后到刚成立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从事人大工作19年。访谈录介绍了他在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起步、宪法修改、选举制度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基层群众自治发展、人大议事程序规范化建设等工作中的经历,讲述了立法背后的故事。
我们可以从这些故事中了解制度设计的初衷。例如,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体制并不是人大制度建立之初就确立的,也不是1979年突然产生的。1954年宪法学习苏联“议行合一”体制,地方人大没有常设机构。1957年,注意到这一体制难以对政府进行经常监督,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被纳入研究。1979年起草地方组织法,彭真向中央请示并分析了三个方案:一是固定革命委员会体制,但难以得到广泛赞成;二是恢复人民委员会体制,“但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作用”;三是设立人大常委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邓小平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这些历史细节透露出时代变革中的政治决断,也透露出制度和机构所担负的使命职责。
制度从无到有,往往能从现在照见历史的影子。据王汉斌回忆,在起草修宪草案时,他根据彭真的指示写了三次请示报告,建议设立监察机关。当时的设想是“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权力大一些,可以监督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但没有得到认可。30多年后,监察体制改革落地,监察委员会被写入宪法。类似的还有是否设立专门机构保障宪法实施的讨论,当时提出的三种方案都被搁置了。六届人大时曾考虑“设立一个类似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宪法委员会”,直至2018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才得以实现。制度不是“飞来峰”,它在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逐渐演进。前人的探索,铺就了我们脚下的路;当下的努力,也可能在未来成为历史的回声。
制度在生长,具体规定可能改变,但深层“基因”却会承继。从修宪时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移到“国家机构”章节之前,到改革农村和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人数比例不同的选举制度;从3个月制定7部重要法律,到坚持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每一项制度的进步都凝结着老一辈人大工作者对民主法制事业的珍视、坚守与付出,这是我们接续奋斗的精神力量。
理解制度的意义,不是机械执行规定,也不是盲目追求创新,而须从前人的工作和思想中去探求和了解对问题的回答,再给出自己自觉、自洽的答案。这个答案,将以微薄的力量,为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添上一个小小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