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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修改的代表法 做优检察机关代表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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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白志杰

  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作了最新修正。对检察机关而言,代表法的修改既有对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代表联络机制的法律确认,也有对检察机关代表联络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学习贯彻代表法需要准确把握其对检察履职及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增强代表联络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代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这是代表法贯彻党中央关于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该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代表联络工作的制度保障,使代表联络工作更具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代表法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分别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增加规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的内容,表明代表的监督范围较之前更加广泛。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增强代表联络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进一步将代表联络工作融入业务、融于日常,丰富联络的内容和形式,拓展联络的广度和深度,切实提升代表参与检察活动、监督检察工作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二是增强代表联络工作的计划性与协同性。代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新增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开展代表联络工作应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安排协调适应,在研究学习同级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等基础上做好代表联络工作统筹谋划。开展代表联络活动前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的沟通联系,做好代表依法履职的服务保障。

  三是更加重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新增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这与2024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新增规定精神完全吻合。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旨在通过扩大代表参与,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效能。检察机关应更加广泛和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把善于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纳入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议程。进一步健全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机制,通过有接收、有调研、有落实、有反馈的真诚态度和良性互动,真正做到让“良言”变“良策”,集智聚力破解检察难题、促进检察发展。

  四是为代表依法精准监督检察工作提供更优服务保障。一方面,代表法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与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分别在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增加规定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工作计划有关内容;另一方面,在完善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关规定中突出强调服务提升代表依法履职能力。代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检察机关应积极助力提升代表依法履职能力。一方面,持续做实做优检务公开,有计划、有步骤地邀请代表参加不同主题的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努力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信息对称。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的信息共享,在人大代表履职培训体系中嵌入检察职能与工作的宣讲,加强不同行业领域代表对检察职能与工作的知晓度,助力代表依法监督检察工作更加精准、专业、高效。(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