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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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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付倩倩 蒋希茜 辛国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都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人民利益等方面具有共同目标和使命,在依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等监督理念上高度耦合,二者贯通协调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产生“1+1>2”的监督效应。

  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贯通协调于履职共通、理念共鸣和协作共洽

  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具有法定重合,是政治与法治责任下的履职共通。从政治上着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必须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政治保证,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政治优势和本质特征。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确保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从法治上来看,人大监督并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违反法律的行为,负有调查、纠正和处理的法律监督权。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在监督对象、范围和内容上具有共通性,都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在监督理念上具有实质共融,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共鸣。人大作为人民代表机关,其监督职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检察机关作为人民检察院,具有极强的人民属性。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人大机关,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为人民服务为履职宗旨,在监督履职过程中都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共同价值追求,致力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期望,以依法监督解决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相关机关依法履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在监督履职上具有优势互补,是宏观普遍性和微观具体性的协作共洽。人大监督通过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国家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进行审议,以及对国家机关开展专项工作走访调研或者评议整改,从宏观履职方面开展审查监督。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既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履职情况或者类案治罪治理等宏观层面开展法律监督,又对具体实际的个别案事件开展微观具体监督。且检察机关由同级人大产生,作为下位监督权配合人大监督,协助解决人大监督不能亲为的监督事项,二者贯通协调有利于健全完善监督体系,共同提升监督质效。

  基层实践中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贯通协调存在的问题

  加强贯通协调的意识有所缺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检察机关应配合人大监督并维护其作为权力机关的权威性,而人大监督检察机关,也可为检察监督提供支持和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机关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方面的意识还不够强,贯通协调理念还不牢固。部分人大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缺乏积极性,反映在工作上主要表现为多采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等相对单一方式。

  贯通协调的配套机制不够完善。一方面,人大监督支持检察监督的配套机制不足。在检察机关融入社会治理进程中,检察监督增加了公益诉讼、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工作,但人大机关却并未及时针对检察机关的新实践、新问题制定可供实施的地方立法,相关的法律监督配套规范仍在探索完善。另一方面,检察监督配合人大监督的衔接协调机制不足。检察机关建设的信息系统多是基于自身需要设置,未充分考虑与人大的衔接配合,导致同级人大参与检察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举措不足。此外,多数基层人大机关负责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部门仅有一个,而检察机关的对外监督根据职能分工不同,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定,进而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出现检察机关多部门对接联系人大机关一部门的问题,不利于两种监督的贯通协调,影响监督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贯通协调的载体形式不够丰富。司法实践中人大的监督方式普遍为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形式还不够丰富。在制度设计上,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本应是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应包括各项检察工作,但实践中多数是检察机关作专题汇报、接受专题视察等配合监督方式,部分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开放日的形式邀请人大走进检察院,但这类通常是短时间内的、浅层次的参观,无法深入触及和持续跟进相关监督事项,总体上合适贯通协调载体较为缺乏。

  人大监督选题和检察建议深度有待提升。专项报告议题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抓手和载体,议题的精准度和实践深度影响监督实效。地方人大在监督法实施以后,确定监督议题更加规范,但监督选题来源偏窄以及社会参与不广不深等问题仍旧不容忽视。此外,检察建议是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贯通协调的重要衔接点。但在基层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就个案办理后的某类问题制发检察建议,起到堵塞局部漏洞的作用,但无法通过更高层面的建章立制来系统性解决问题,且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时,通常被基层定位束缚,没有主动和人大机关以及上级检察院加强汇报联络,导致检察建议治理深度不够。

  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贯通协调的对策建议

  强化贯通协调意识和组织建设。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升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与人大机关联络的主责部门和责任心强的主要联络干警,建立完善“院领导统一领导、主责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配合参与”的三级一体化沟通联动机制,部署推进院领导统筹谋划监督贯通方案、主责部门主动对接反馈人大机关、各部门具体开展落实的“网格化”工作模式,切实确保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的贯通协调。人大机关要更加密切联系检察机关,着力挖掘和培养熟悉人大业务且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人才,解决监督贯通中专业性知识不足的现实困境。

  完善法律监督配套规制。面对检察机关为适应新时代法治需求和社会治理新需要而拓宽的监督工作范围,地方人大可以完善健全相应立法规制,如制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定、专门立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等,通过专项决定和地方立法等形式,解决上位制度供给与本地检察制度需求不平衡的问题,为检察监督工作提供支持,并通过优化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助推监督规范化。

  健全完善衔接范围和协作机制。一是推动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以联络员或者志愿者身份深度参与到检察机关服务基层治理工作中。将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充实进检察机关联络基层的工作队伍,既做“社情民意采集员”,又当“民生纠纷调解员”,还是“涉诉信访监督员”,更进一步掌握基层动态,畅通基层治理线索渠道,与检察机关协同解决群众关切。邀请人大代表加入“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并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提报公益诉讼线索,充分运用平台的线索评估、专业咨询、参与听证以及跟踪观察等功能,深度参与到检察机关履职办案中。二是“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扩展人大机关监督检察工作的履职边界。常态化邀请人大机关参与司法办案专项检察、检察开放日、听证会等活动,在检察案件质量评查、优秀文书评定活动中邀请人大代表担任评委,促进检察机关找准民生关切、提升履职办案能力。积极邀请人大参与民生专项监督、社会治理效果“回头看”工作,通过评估会议、督导调研等第三方参与方式,全程参与并进行全面审视,以“检察+人大”同向发力,推进区域治理现代化建设。三是加大联席会议频次。对监督收集的相关数据、案例、掌握的社情民意和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在执法司法、个案办理、监管职责履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措施。四是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工作报告等制度。在开展年度工作报告的法定职责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定期汇报全面工作、专题汇报主要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案件、优先查报交办案件等系列工作报告制度,推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走上常态化和规范化轨道。

  加强人大监督议题精准性和实效性。一是夯实强化议题征集过程中的民意基础。通过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加强和检察机关的联络,提前介入、分析研判,就监督议题选择的理由、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可行性评估等充分交换意见,由此确保选题更能体现基层民意。二是加强议题安排协调,提高监督工作贯通性。明确监督选题后,应当有一套规范的全闭环流程,确保议题实施和报告审议工作运行有序,在此过程中要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对不细不明的信息,点对点要求检察机关回复,增强监督工作的灵活性和及时性。三是健全评价反馈机制,释放监督实效。在听取专项报告之后,要针对检察机关工作开展评价,提出审议意见并跟进监督,可建立“审议意见+重点交办清单”的交办方式,明确“跟踪督办+满意度测评”的反馈机制,进一步增强监督刚性和工作质效。四是健全人大监督议题征集和处理情况公开机制,扩大社会影响力。充分借助新媒体平台等载体,进一步拓展监督议题征集和处理情况公开渠道,不断加强群众互动,更加及时掌握并有效回应群众涉检诉求,推动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双提升。

  加强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的衔接转化。一是在制发检察建议前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常态化询问并掌握代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及时将代表的意见建议有效转化为检察建议。撰写检察建议过程中要主动听取并研究人大意见,确保问题精准、建议可行、督促整改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在检察建议宣告和跟进方面,可以邀请人大机关作过程性监督,通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方式,人大机关向检察机关和被建议单位询问并督促落实,通过人大监督强化检察建议严肃性,增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确保建议事项整改成效。三是提炼总结检察建议,为代表建议贡献新思路。检察机关及时向人大机关反馈检察建议中需要多部门、多层级综合治理等情形,由人大机关借助代表建议等形式及时反映或统筹协调,推动解决相关治理难题。通过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的贯通协调,实现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和人大代表建议的双向衔接转化,助力代表建议更具实践操作性,让检察建议得到更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加强信息共享的技术支撑。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建设跨类别、跨层级、跨单位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资源交换与共享,并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由此,检察机关和人大机关以共享信息为基础,共同开展调研分析和决策制定等工作,更好实现贯通监督。(作者付倩倩、蒋希茜分别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办公室主任,辛国强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