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卢忠华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及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首都超大城市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特点,从规划引导、推广应用、支持保障等方面作了制度设计,将为本市积极稳妥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制度支撑。
提高政治站位,拓宽工作视野
能源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能源分为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可再生能源是非化石能源的主体,是本市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基本依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立项时,强调提高政治站位,拓宽立法视野,充分认识立法的重大意义。立法中,我们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决
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跟进国内外相关领域政策与实践动态,努力把准制度设计的正确方向,提高立法针对性、前瞻性。
从国家立法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之后陆续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2024年制定了能源法。本市此次立法,主要基于三点考虑。
国家和本市双碳工作部署提出了目标要求。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2020年我国主动向国际社会作出实现双碳目标的庄严承诺。由于传统化石能源是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成为落实双碳工作部署的重中之重。按照《北京市碳达峰行动方案》,预计到2030年本市可再生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将达到25%,到2035年、206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将逐步提高到35%和80%。这些目标成为国家和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刚性约束。根据研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可再生能源仍将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难以替代的主力军作用。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强化目标引导和刚性约束,为实现双碳战略提供支撑。
可再生能源技术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再生能源法出台时,相关技术条件还不成熟,推广应用成本高,所以该法重在强化各类扶持和激励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开发利用。时至今日,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日益成熟,不少在国际上居于领先地位,推广应用成本已大大降低。据统计,目前全市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约14%是可再生能源,三成依靠本地资源形成,七成从外埠调入。因此,有必要立足当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坚持内部挖潜、外部拓源,通过立法强化市场化、社会化参与机制,既促进本市资源的分布式、分散式开发利用,又疏通外埠可再生能源的调入路径,提高本市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细化补充。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和推进光伏发电、新能源供热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本市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显著成效。同时,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在目标规划引导、用地保障、发电并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也面临着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上位法基础上,固化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针对突出问题提出制度措施,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为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科学立法,深入调查研究
可再生能源种类多样,就本市而言主要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六大类。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专业技术性很强,如何把握相关领域的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将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要求转化为具有法律规范性的语言,是立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为了提高立法质效,我们始终遵循“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采取法律梳理、政策研究、实地走访、座谈研讨、数据分析等方式,持续深化调研,加强精细化分析。
在立法调研和立项论证阶段,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开展调研,在第三方辅助下形成综合调研报告,梳理出28个问题并逐一提出初步立法对策。比如,管理体制不健全、可再生能源发展用地保障不足、发电并网难、建设项目管理、区域合作等重点问题,在立法中持续关注并研究完善相关制度。
在起草阶段,聚焦发电并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绿电交易、供热、新型储能等问题开展走访调研座谈,充分听取相关经营主体的意见。我们开列40个问题清单,搜集整理各方面情况底数、问题和对策。这些调研成为制度取舍的重要支撑。比如,起草中有意见认为储能技术风险较大,立法不宜涉及。但通过多途径调研发现,储能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不可或缺的一环。当前新型储能技术类型多样化,不同种类、规模的储能风险差异很大,且本市储能企业多达70多家,因此《条例》明确综合考虑各类新型储能技术的成熟度、经济性、安全性等因素,稳妥推动新型储能设施建设。这样避免了简单的一刀切处理,明确了基本方向和原则,是切合当前实际的处理办法。
在审议阶段,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法工委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聚焦绿电交易、生物质能利用、燃气掺氢入网、综合能源项目建设及空气能运用、先进光伏产业发展等问题开展系列专题调研论证,审慎确定相关制度。比如,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条例》明确推动绿氢开发利用,并规定能源管道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符合国家标准的绿氢入网。那么,对不接受符合国家标准的绿氢入网的行为是否应设定处罚呢?通过梳理可再生能源法和能源法相关规定,充分听取市发改委、市城管委等部门意见,最终根据国家燃气掺氢入网标准正在制定、本市相关实践经验尚不充分的实际,未直接设定相关处罚条款。总的来看,立法工作在深入调研基础上,通过强化集中研讨,反复推敲打磨每一个条款、每一个概念,力求每一项制度都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坚持民主立法,夯实民意基础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个人都息息相关,立法中充分听取意见、认真回应诉求十分关键。此次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民主立法、立法为民,多种方式汇集民意、凝聚民智,除征求各区、各部门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以外,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抓实调研和座谈。每次调研和座谈,都邀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参加,充分听取代表、专家和有关经营主体的意见。例如,绿电交易专题座谈会共邀请6家已购绿电和6家拟购绿电企业参加,相关单位提出了交易路径受限、购电成本高、交易手续复杂、与碳排放双控政策衔接不明确等实际问题。对此,《条例》从加强绿电输送通道建设、健全服务管理机制、做好能耗双控与碳排放双控制度衔接等方面作了规定。
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在一审、二审、三审阶段,2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代表共提出修改建议和工作建议27条。对于这些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法工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进行反馈。比如,对常委会委员提出的部分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设计、建设不合理,运营维护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建议《条例》明确市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广泛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三审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意见建议82条,其中涉及条文修改的意见63条、工作建议19条。这些意见建议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但主要集中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让可再生能源更多地进社区、进村庄、进企业、进学校,并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对这些来自基层的宝贵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比如,《条例》明确建立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部门联合指导机制,要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指南,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典型应用案例。正因为《条例》凝聚了各方智慧、回应了基层诉求,才更好地做到了接地气、有温度,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操作性。
《条例》施行在即,市有关部门将依照《条例》制定实施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条例》有力有效实施。相信未来北京各行业领域将加速融入可再生能源,一幅绿色低碳、高效清洁的能源新画卷正徐徐铺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