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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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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李丹丹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立足时代所需,回应现实考量

  《实施办法》于1994年公布实施,2002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本市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以及工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要求工会组织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改,北京有必要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及时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就业形态、职工队伍结构等均呈现出新变化新特征,工会工作也面临着基层工会建设质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方面的新挑战,需要通过修法及时予以回应。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实施办法》修改工作,多次专题研究,将修订《实施办法》列为今年常委会审议项目,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提案主体。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落实常委会工作部署,与常委会法工委、市总工会合力推进起草工作,聚焦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坚持从北京实际出发,总结提升实践经验、积极应对问题挑战,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各位委员代表就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明确工会权利义务、强化企业民主管理等发表了意见建议。

  明确制度设计,强化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法治统一。一是在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基本职责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持一致。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应当“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起确立为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二是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董事制度、发挥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规范工会经费和财产保护等相关条款作出调整,明确“市、区总工会会同同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通过组织主题竞赛等活动,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履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

  结合本市实际,体现工会改革新成果。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明确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职责,增加“本市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结合首都高质量发展需要,从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提升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搭建建功立业平台三方面,服务产业工人主体作用发挥,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二是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在明确“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基础上,补充依法规范用工、建会入会、权益协商协调等方面的规定。首先,明确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健全保障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的协商协调机制”;第二,规定各级总工会推动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会,推进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帮助和指导平台用工劳动者及其他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入会;第三,增加工会代表平台用工劳动者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的规定,更有针对性地维护平台用工劳动者在报酬构成、订单分配、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加强工会组织体系建设,支持工会依法履职。一是更好发挥工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明确“乡镇、街道以及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依照工会章程,将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条件调整到有女会员十人以上。二是完善工会的权利义务,加强机制建设,发挥工会在民主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的作用,如“市、区总工会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主管理工作”“市、区总工会推动建立健全本级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协调、指导工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等。三是规范工会经费相关制度,明确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并加强对基层工会的经费支持。

  相信《实施办法》的修改完善,将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