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推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北京市积极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地方立法。2024年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2025年5月29日,《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一审后,为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在前期系统学习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布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结合草案相关条款,分专题深入调研,面对面征求在京仲裁机构、市高级法院、相关行政机关、法学专家、仲裁从业人员、律师等方面的
意见建议。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专业特长,深入研究论证。考虑到仲裁属于相对小众且专业性、实践性又很强的领域,重点邀请具有法学、经贸等专业背景以及仲裁员、仲裁秘书等从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参与专家论证会,围绕政策保障、司法支持、仲裁机构建设、人才培养等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进行深入论证,加强立法专业支撑。三是注重把握好地方立法定位,处理好与上位法的关系。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仲裁机构对保全措施、临时仲裁、仲裁庭调查取证权等相关规定提出意见建议。考虑到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地方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改同步开展,这些条款是针对制约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和仲裁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接国际先进仲裁理念的制度设计,需密切关注仲裁法修改进程,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根据仲裁法修改内容重点研究相关条款,努力做到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破除制度障碍。
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论证,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
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平台。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本市建立国际商事仲裁服务平台,聚合国际国内优质商事争议解决资源,提供场地设施、信息共享、对外交流、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鼓励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等争议解决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查明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国际组织等入驻服务平台,形成资源集聚效应。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在服务平台设立巡回审判庭,开展仲裁司法审查和与仲裁相衔接的程序工作,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加强行业自律,明确北京仲裁协会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北京仲裁协会依据章程实施行业监督,作为司法监督、仲裁机构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在京仲裁机构、仲裁员对北京仲裁协会会员范围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根据现行仲裁法,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北京仲裁协会会员也应仅限于仲裁机构;有的认为北京仲裁协会的会员范围可以扩大,仲裁机构、仲裁从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加入。为了给后期协会组建留足空间,二次审议稿规定北京仲裁协会依据章程实施行业监督,维护仲裁行业发展秩序。对于会员构成,地方立法不进行规定,可结合实际发展需要,通过协会章程进行规定。
加强人才培养,支持仲裁秘书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仲裁秘书作为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仲裁案件提供全流程服务,包括核对案卷、整理证据、记录庭审细节及协调推进案件进程等,在仲裁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仲裁秘书发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本市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类别中增设仲裁秘书职称专业;在京仲裁机构建立仲裁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评价考核机制,完善仲裁秘书职级晋升机制,强化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努力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仲裁秘书队伍。
优化司法环境,完善司法监督与保障机制。仲裁离不开司法的支持和监督。本市法院系统始终以高质量、促发展理念支持仲裁事业,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衔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金融法院管辖;非金融民商事纠纷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以及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由市四中院集中管辖。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相关做法予以固化,同时加强对仲裁裁决执行的保障,规定人民法院要统一仲裁裁决执行审查标准,优化仲裁裁决执行流程,畅通仲裁案件执行立案通道,建立与仲裁机构的裁决执行沟通机制。
5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围绕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临时仲裁适用范围、服务保障措施等提出了意见建议。下一步,将围绕审议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完善法规草案,努力通过地方立法,营造仲裁友好制度环境,助力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