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方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化与市场化、国际化一同成为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主线。
作为全国唯一同时享有“两区”政策的城市,北京市坚持以更大力度推进制度型开放,持续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2020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章部署营商环境法治保障;2023年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再次强调“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以营商环境法治需求侧牵引检察供给侧改革,能够推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法治服务保障。
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需求分析
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命题,一方面明确了法治是营商环境建设的“目的地”,另一方面暗含了营商环境建设内含法治需求,需要通过调整、增加法治供给来满足。营商环境的法治需求可分为三个层次。
宏观层面:以法治为其核心要素,提供“根本”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本质上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简明揭示了营商环境和法治的整体关系。营商环境概念的提出,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的表达,归根到底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固有属性。市场经济的运行内在依赖市场主体自发形成的履约秩序,外在依靠国家支持下运转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避免市场自发调节的盲目失灵问题。法治是构成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营商环境法治化,就是要以法治为其核心要素、提供根本保障。
中观层面:优化市场管理服务,体现“制度”价值
法治经济是法治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上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一方面政府“去直接经济化”,从市场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领域退出,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履行市场管理服务职责,落实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法治经济基础制度,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微观层面:规范市场主体活动,发挥“规则”效能
市场主体所进行的生产、交换、分配活动,实质上是基于需求的财产权益交换过程。市场经济越是活跃,利益追求就越是多元复杂,冲突纠纷数量的跃升难以避免,需要通过纠纷解决、矛盾化解机制“定分止争”。
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诉讼最具公信,肩负最重职责。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机关要统一准确适用法律,更要主动在司法活动中总结、提炼乃至探索新的裁判规则,要以具体裁决促进解决个案,更要善于以抽象规则促进解决类案、放大“规则”效能,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供给与营商环境法治需求的双向关系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肩负重要使命。作为党的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坚持“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经济工作是党的工作中心,服务保障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营商环境建设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局的应有之义。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与法治“血浓于水”,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从检察业务结构来看,“四大检察”均与营商环境存在密切联系。营商环境法治需求与检察供给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法治现实需求决定检察供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向优的发展历程,正是法治需求决定和牵引检察供给调整、进而带动检察工作发展的过程。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要求检察工作着眼发挥检察职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要素功能,从检察履职位处国家治理公共产品供给侧一端的实际出发,靶向企业发展法治“应然”需求与检察产品供给“实然”状态之间的张力问题,深化检察办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检察供给体系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法治需求相适配。
检察供给可以创造更多法治需求。营商环境法治需求通过“消费”检察供给即检察产品得以实现,其实现度显然会受到检察产品供给水平的影响,脱离了现实产品,需求将停留在心理或潜在层面。检察供给可以通过以下三种路径来激发法治需求:升级型供给促进改善型需求,即通过检察产品提质增效满足新时代营商环境对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法治产品的提档要求;创新型供给激发潜在型需求,即提供新类型、新功能、新业态的检察产品,回应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过程中产生的新需求;便利型供给满足替代型需求,即通过便利型供给让检察产品吸引更多法治需求,在法治产品、公共产品“竞争”中取得优势。
检察供给与法治需求尚需调配。近年来,检察机关统筹安全与发展,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实践,放在检察工作突出位置,充分释放检察产品效能,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如,2022年到2023年,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连续两年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2024年最高检部署“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全面调动检察各业务条线加强对企业权益保护,构建更优营商环境。
总体来看,新时期检察产品供给不断增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检察产品供给与法治需求适配度还不够高,部分领域“供不应求”或者供给缺失问题常见;检察产品总量跃升,但产品质量不高、生产方式粗放、供给效率不高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检察产品亟需顺应数智化发展趋势,依托科技赋能实现供给侧“质”的提升,更好适应营商环境建设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产品生产者与作为“消费者”的市场主体沟通衔接不够充分,需要加强从法治需求侧到供给侧的互动联动,共同提升检察供给体系与法治需求的适配性。
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检察实践路径
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需要以法治需求为牵引找准切入点、突破口,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检察履职与市场主体法治需求精准对接、紧密契合、环绕互动,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近年来,北京市不断加强制度设计:《关于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北京标准”“北京效率”“北京诚信”“北京服务”,反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对于市场法治需求的全方位保障;《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将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探索持续优化司法服务。综合考虑法治需求不同层次,基于法治需求对应的检察产品供给类型,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检察实践可遵循需求侧与供给侧两条路径展开。
需求侧:检察服务保障的宏观、中观、微观
在需求侧,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宏观上强调发挥法治的根本保障作用,在中观上突出建设现代化法治体制制度,在微观上要求准确适用具体法治规则。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把握法治需求内涵,既坚持宏观、中观、微观多种需求满足统一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又对应不同需求强化“四大检察”产品供给,统分结合、相互贯通地做好服务保障。立足宏观,推动法治融入营商环境底层逻辑。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实现法治要素全覆盖、全链条、无死角地融入营商环境并成为其逻辑内核。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营商环境建构中的深层次问题,善于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推动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要把融入建设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结合起来,聚焦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健康营商环境生态。
服务中观,推动完善法治经济基础制度。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推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制度规范体系。检察机关要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出发,着眼更好发挥检察履职在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中的保障作用。聚焦执法司法公正,切实解决检察办案法律适用标准不一、法律监督标准不一等具体制度规范供给不足问题,以构建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强化检察行权的规范性、规范的约束刚性及法律效果的确定性。加快法治政府、数字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政府服务流程和治理模式系统性变革,全面提升制度供给效率、资源配置效率、政府审批效率、公共服务效率。推动落实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治理完善、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发力微观,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由此衍生的法治获得感,是检验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显微镜”。要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破解检察办案在优化营商环境领域“供给不足”“质效不高”“结构失衡”问题,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供给侧:检察产品供给的升级、创新、优化
深化检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要对照营商环境既有法治需求,补齐检察供给的短板、弱项和缺口,进一步增强检察产品供给体系同法治需求的适配性;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产品理念,发掘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改善型、潜在型、替代型法治需求,主动推动检察产品质量提高、功能发掘和服务优化,增强检察产品核心竞争力,引领营商环境法治需求跃迁,推动检察供给与营商环境法治需求迈向高水平平衡。
提高检察产品质量。生产更多优质检察产品,把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贯穿“四大检察”履职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刑事检察“不硬”、民事检察“不会”、行政检察“不敢”、公益诉讼检察“不精”在营商环境建设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强化检察行权的监督属性,深化应用“三个结构比”创新机制,持续补短板、强弱项、调结构、增优势,更好满足市场主体营商所需。加强检察业务管理,健全检察业务指导体系、管控体系、评价体系、制约监督体系,做好检察产品生产环节的全流程把控,确保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第一责任”传导到位。践行“三个善于”等新理念引领,着力培育一批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辐射带动检察产品质量的整体提升。
发掘检察产品治理功能。检察机关既承担着司法职责,也承担着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发掘检察产品的治理功能,发挥检察办案发现问题、提炼规则、助推制度完善的优势。提升治理能力,以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为契机,创新性配置“数据资源”要素,有效破解营商环境领域监督问题线索“发现难”问题,通过强化技术性辅助、穿透式审查、实质性监督等方式,发展新质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检察履职全要素生产率。完善治理路径,聚焦市场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空白领域”“灰色地带”、行业管理突出问题,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溯源治理”的履职实践,推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的经验法则上升为市场经济善治规则,有效破解制约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层次、潜在性问题,助力提升社会治理、市场治理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强化治理协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府检联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合力。
优化检察产品服务体验。检察产品存在需求、生产、供给和“售后”四个基本环节,决定和影响着市场主体经由检察产品产生的法治获得感。在需求采集上,靶向护企护民需求侧与检察行动供给侧两端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对接地方党委政府民生投诉热线、建立检察机关同工商联、行业自治组织等联席会议、设立检察“e”站、企业绿色通道、检企“云见面”等方式,让企业法治需求流转更加直接、更为通畅。在生产方式上,加强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进一步落实监督审查的公开听证制度,推动检察听证更趋实质化,提升监督办案过程的公开度、公信力。在供给把控上,监督办案必须严格落实期限制度,有效减少检察办案程序空转,实现检察办案“降碳减排”,有效降低企业等待监督办案结果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准确评估监督办案的潜在影响,更加审慎采取涉产权强制措施,针对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等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的侦查、保全和执行活动开展常态化监督,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售后”延伸上,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更加关注涉案市场主体的处遇状况,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矛盾问题的实质性解决,真实改善案件当事人微观感受,让检察产品的力度温度更加可感可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