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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动物防疫实施办法 筑牢首都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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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琳

  动物防疫工作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本市动物防疫体系,提升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经验,为筑牢首都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提供制度支持。

  守护公共卫生安全,立法正当其时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现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于2014年通过、2019年修正,一些条款需要通过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外,近年来本市动物防疫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室内动物园、互动体验馆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互联网动物诊疗需要加强监管等。为贯彻落实上位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解决本市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改,为筑牢城市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提供制度支持。2023年6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坚持开门立法,回应各方关切

  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村办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草案)》。5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关注焦点,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了系列调研工作。

  实地开展专题调研,立法聚焦新兴业态需要。近年本市动物诊疗需求旺盛、互联网化发展趋势明显,室内动物园、“撸猫馆”等新兴业态发展迅猛,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动物防疫问题。例如,诊疗废弃物处置渠道存在堵点;线上动物诊疗服务有待规范;室内动物园动物来源复杂、种类繁多,检疫、免疫状况难以确认等。针对城市动物诊疗、互动体验新兴业态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齐静带队赴通州区、朝阳区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动物诊疗服务、废弃物处理、狂犬病定点免疫等情况,了解商场内宠物销售、互动经营情况和动物防疫管理方面存在的难点和建议。结合调研情况,立法专班针对性地完善了草案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新兴业态动物防疫管理和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点面结合征求意见,最大程度汇集立法智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通过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天津、河北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动物防疫立法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但专业性较强。为了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健全法规解读、征求意见、采纳处理情况反馈常态化机制:在征求意见前,通过线上形式组织“点读立法”活动,就此次动物防疫立法的背景思路、重点条款向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说明;在征求意见中,同步答疑解惑,收到意见后,及时组织立法专班逐条进行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征求意见后,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意见采纳处理情况,形成法规征求意见工作有效闭环。在此次动物防疫立法征求意见中,9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意见建议共计68条,其中关于生产经营主体防疫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意见被采纳并在具体条文中体现,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

  聚焦突出问题,力求精准有效

  在本次立法过程中,对上位法已经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内容,不作简单重复照抄;结合本市实际,对上位法授权性、原则性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对本市动物防疫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明确针对性的制度措施。

  优化管理体制,夯实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健全市区两级防疫体系,明确市、区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同时规定乡镇、街道在动物防疫方面的职责,村(居)委会给予协助。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主体的动物防疫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检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强调推进动物防疫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有关省市在动物防疫方面的交流合作。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动物疫病风险源头防控。明确本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信息。细化上位法关于街道、乡镇组织做好流浪犬、猫防疫管理工作的规定,明确街道、乡镇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社会力量提供防疫、救助等专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乡镇做好相关工作。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规定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全链条监管,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效能。完善定点屠宰制度,细化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建立动物产品流通可追溯监管制度,要求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和出场记录制度。落实上位法对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管理的规定,授权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禁止交易的区域或者场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建立新兴业态的防疫管理制度,针对近年来本市新兴的动物展示、演出、比赛、互动体验等业态,明确活动举办者、经营者和场所提供者的动物防疫责任。规范动物运输活动管理,明确通过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市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定通道,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市的动物。完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无害化处理责任,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和公共收集暂存点。明确动物诊疗机构的动物防疫责任,加强互联网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要求动物诊疗机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兽医师实施诊疗,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在诊疗许可证核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