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卢忠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党的十九大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二十大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2024年3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城乡结合部乡村治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重点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完善了相关法规制度,于5月31日表决通过了条例。
聚焦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乡村振兴促进法主要适用于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和村。对北京超大城市来说,城镇开发边界内有50个乡镇、30个涉农街道和874个村。这些现状村庄处于城市化转型中,未来的发展路径是什么?对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应当加强监管?这是此次立法的两个难点问题。为了从制度上推动破解这两个问题,5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齐静带队到朝阳区高碑店乡高井村调研,并就相关条款修改情况听取了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乡办等部门和朝阳、海淀两区人大和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基层干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聂大华提出,城乡结合部有的村有好几万人,人口多、隐患多,应有相应治理规划。在专题调研基础上,条例规定落实绿隔地区建设发展相关规划,严控开发建设活动,优先实现绿色空间规划;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村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施;规划实施前,通过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解决配套设施建设难问题。撤村建居前,加强人居环境整治,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措施;撤村建居后,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保障新建居委会经费投入。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则应按规定纳入相应社保体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张维刚委员和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漏洞还不少,应强化监督指导。在专题调研基础上,条例结合实际,依照乡村振兴促进法相关规定,明确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财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依法对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等进行监督指导。
广泛征求意见,加强研讨会商
为更好地提高立法质量,深入研究吸纳2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48条意见建议,做好三审修改工作,法工委书面征求了法治建设顾问、市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津冀两地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并通过常委会网站征求了公众意见,同时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研讨两次,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自委、市城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座谈,开展了四方会商。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是这次立法各方面意见集中的焦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刘玉芳、张力兵、邢卫兵建议,根据本市探索的多规合一点状供地规划编制实践,在村庄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布局内容,增强村庄规划操作性,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据此,在与市规自委多次沟通基础上,根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条例增加规定:涉农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村庄空闲地等整理,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满足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同时,根据本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使用经验,明确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推动乡村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实现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吴素芳、路海滨建议,细化条例相关规定。据此,根据中央和市委相关文件精神,与国务院近期出台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和《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衔接,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生态产品价值考核的纵向、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市有关部门应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和相应的工作机制。
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夯实民意基础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部署,法工委先后于4月2日至11日、4月26日至5月6日,分别就条例草案二审稿和二审稿修改稿两次向联系点征求意见。期间,共8个联系点反馈意见建议74条,其中条文修改建议53条,工作建议21条。对这些宝贵意见建议,法工委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分三类进行处理,通过条文修改吸纳8条,通过解读和实施推动落实47条,未吸纳19条。
海淀区上地街道人大代表之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构建市、区、镇(街道)、村联网的农村集体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全周期规范管理流程,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管,提升农业农村部门以及监察机关的全流程风险预警和实时动态监管能力,管住管好村集体“钱袋子”。这一意见在条例关于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条款中得到了吸纳。中国政法大学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总则增加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规定。根据这一建议和市有关部门意见,条例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这次征求意见时间较短,各立法联系点发挥自身优势,认真组织代表、基层干部群众、专家从不同角度反映民意诉求,提出真知灼见。有的对照上位法和各地立法,系统提出意见,专业性强;有的聚焦问题,观点明确,论述充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了立法民意直通车作用,既夯实了立法的民意基础,也为推进此项工作积累了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