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晓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就能源安全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气候雄心峰会上提出,到203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党中央作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实现“双碳”目标任务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落实能源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制度要求,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十四五”以来,北京市持续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能源消费结构不断优化。2023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达到1082.8万吨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4.3%。按照《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应当达到25%左右。为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有必要通过构建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全市能源结构,巩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果。
拓宽立法视野凝聚立法共识
北京市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地方立法工作。2023年12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例》立项,并将制定条例列为2024年审议项目。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共同担任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政治站位、拓宽立法视野的要求,积极开展法规起草及修改完善。财经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组织代表参加绿色电力消纳、储能应用发展、地热能开发利用、电网企业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以及绿色氢能项目发展等方面的专题立法调研和座谈,广泛听取委员、代表、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能源用户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围绕条例主要制度设计和重点内容,多次集体研讨、深入开展立法研究。
2024年9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具有如下特点。
体现超大城市特点。《条例(草案)》统筹城市能源安全保障和绿色低碳转型,建立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制度,为首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法治保障。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加强与津冀及其他地区的能源合作,为首都发展提供绿色电力保障。
明确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强市、区人民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强化目标和规划引领,确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强化能源发展规划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配套,稳妥有序推进落实。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政策,确立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制度,为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支持。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落实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目标。
突出创新驱动。发挥首都科技创新优势,通过立法助力能源技术领域的研发创新和产业发展。综合运用标准、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保障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充分审议把关践行“首善”标准
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共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大家认为《条例(草案)》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遵循能源发展规律,立足首都能源资源特点,统筹城市能源安全保障和绿色低碳转型,建立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总体上比较成熟。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补充完善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落实绿电消纳责任、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证交易、完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模式、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财政经济办公室牵头组织立法专班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就重点方面充分沟通协调,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24年10月30日至31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扩大)会议,研究提出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
锚定“双碳”战略总目标。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立法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实现“双碳”目标任务的重大战略决策,密切跟进国家能源领域立法进程,将相关精神落实到法规的制度安排之中。据此,对总则部分进行了补充完善,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为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根据能源法国家“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明确要求,在第三条中增加实施国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的表述。
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市场化、社会化机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增强全社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动性、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补充相关引导性、鼓励性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增加规定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跨区域市场化绿色电力交易。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也明确加强绿色能源消费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完善可再生能源项目全过程管理。为进一步健全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机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必要强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管理,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能源制度的有效衔接。草案二次审议稿补充了相关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规定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为进一步强化节能管理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利用的保障作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节能报告的,应当在节能报告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为多措并举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落实相关主体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增加绿电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增设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相关内容作出补充性、实施性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北京市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测、考核;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购买绿色电力和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第二十六条明确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增加规定重点用能单位、重点园区和公共机构应当发挥示范作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根据新出台的能源法关于通过实施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满足电力用户绿色电力购买需求。
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多元开发、综合利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北京市生物质能的资源潜力、应用场景具备进一步开发利用条件,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第十八条增加规定科学指导农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生物质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生物质资源用于发电、供热、交通等领域。
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共有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审议意见。在政策支持方面,建议在鼓励引入社会资金的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资金使用安排、使用年限及超年限之后的处理,把整个体系完善起来。在项目管理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作出规定,建议对相关行政审批也予以明确。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侧重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没有专门设立法律责任一章,建议进一步理清法律责任。关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议加强与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相关规定的统筹衔接,补充对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内容,等等。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能源法的立法精神,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结合北京实际,完善法规制度,努力为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进一步释放首都绿色发展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