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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北京服务”品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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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婧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作出了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20年,《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并施行;2022年,《条例》部分条款作了修正。《条例》制定以来,北京市推出覆盖经营主体准入、运营、退出全生命周期的1500多项改革措施,极大增强了经营主体的获得感,也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大幅提升和树立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作出了重要贡献。

  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深入推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经营主体仍然反映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监管执法、融资信贷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和解决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问题,2024年6月,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立项。为做好《条例》修改工作,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和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通力合作,并联推进起草。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过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吸纳。

  提精度,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实际需求

  立法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调查、组织企业座谈会等方式,深入摸排企业需求。在扎实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增强《条例》修改的针对性。聚焦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6场部门专题研讨会,就重点问题多次征求国家有关机关、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意见建议。

  针对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条例》修改时一一作出了回应。比如,审议中有代表提出,有的执法领域存在“同事不同标”情况。根据本市“同标同查”制度要求,《条例》规定发现相同检查内容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整一致。

  座谈时,有企业反映,有的行政执法严格有余,温度不足。根据国家关于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最新要求,《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运用提醒告诫、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调研中,有企业反映,“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上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经营有很大影响,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很有必要。《条例》规定,信用修复结果要共享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作为来源的,应当根据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结果及时更新其信用信息。

  增宽度,拓展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2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5轮征求市级各部门、各区政府意见,并征求了16个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前后组织调研座谈20余次,面对面听取企业、群众的真实声音。充分利用“外脑”,深入听取专家意见,书面或现场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市律协、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还通过北京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对全市三级人大代表开展了问卷调查,通过9000多份问卷,了解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为《条例》修改打造了坚实地基,也为具体制度设计指明了方向。比如,针对调查结果反映的涉企政策协同性和稳定性有待提高,《条例》规定,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强深度,解读草案,切实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

  为了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创新工作方式,建立了“点读立法”法规解读反馈机制,在法规草案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的同时,采取线上解读、线下座谈、点上送法等多种形式,就立法背景、重点条款进行主要说明,切实提高征求意见质量和效果。

  10月15日,18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33名联络员及工作人员参加了《条例》草案的解读会,在充分理解《条例》拟修改内容的基础上,组织《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征集。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围绕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规宣传落实等方面共提出意见建议74条。

  潞源街道人大代表之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中关于“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规定,“环境”的内涵不明。该意见得到采纳,《条例》中该款表述修改为“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将投融资相关业务的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

  西城区展览路街道万明园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居民说,“希望这个《条例》可以考虑到北京市周边。从京津冀一体化来说,好的营商环境应该要辐射到周边地区,整体营商环境提升了,对北京市的营商环境优化才更有促进作用。”吸收该意见,《条例》强化了京津冀协同相关条款,规定:“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区域内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条例》修订过程中,紧扣经营主体急难愁盼问题,充分研究吸收各方面宝贵意见,必将为打造“北京服务”,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