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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盾 守护“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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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吕明芳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022年11月24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切,规定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以及监督保障等多方面内容,以体系化立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回应时代发展新要求,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春秋万法托于始,几何万象起于点。少年儿童是未来的主力军、生力军。北京市多年来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1988年就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并于1992年、1997年、2003年、2016年先后进行了修改。
  近年来,未成年人的保护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新的变化:课业负担不断增加、网络影响持续深化、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量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呈现上升和下降的交叉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先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法律,聚焦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需求进行制度设计,固化提升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力求形成一部反映新时代需要、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少年强则国强。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修订草案注重衡量各方面因素,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以立法构建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基本格局和工作体系,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完善保护体系,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重大,事关长远,需要全社会共同担负起责任。修订草案围绕全面落实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进行章节设置,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形成了既面向群体也针对个体、既覆盖全面又严密有效的保护体系,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堤坝。
  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修订草案强化家庭保护,明确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具有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的职责义务,修订草案完善学校保护,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校园暴力问题,对防控校园欺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作出规定。与此同时,细化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明确责任,共同发力,让未成年人保护网络覆盖得更广更全。
  为进一步织严织密保护网络,条例细化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时,都有权劝阻、制止或提出检举、控告,并配合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制度。同时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和报告。此外,明确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职责,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闭环。
  应对重点问题,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健全,缺乏成熟的鉴别力,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修订草案直面问题,针对未成年人易受网络不良内容诱导、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情况,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娱乐场所经营者等主体的保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网络空间作为现实世界的延伸,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新环境。修订草案中的多处规定回应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热点问题,明确应当完善包括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审核制度、防沉迷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体系,鼓励、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创作传播。让法治保护覆盖线上线下,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良好的网络生态。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修订草案明确,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限制向其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不得向其销售烟、酒、彩票和提供文身服务。并加强了对剧本娱乐和电子游戏设备等涉未成年人新产品、新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
  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和社会稳定。与时俱进地修改和完善法规,不断提升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回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新要求,为未成年人更好成长创造广阔空间。
  细化家校保护制度设计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一环。修订草案明确监护人及家庭的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学校的教育保护职责,促进家校协同保护。
  针对当前学生学习压力大这一社会问题,钟祖荣委员建议充实监护人不过度增加未成年人学习负担的有关规定。陶庆华委员关注到当下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力量还比较薄弱,建议增加强化专业机构和专业能力建设方面的具体内容。赵晓燕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校园预防和处理性侵害等制度的规定。
  发挥社会共同保护作用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修订草案鼓励社会参与、强化社会治理,保障相关主体在保护未成年工作中各司其职。
  就构建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基本格局和工作体系,马林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社会主体的具体职责、履职标准和履职的渠道手段。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积极性高,但专业能力相对不足,李志刚委员建议在社会保护中,注重发挥社工队伍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中的作用,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完善监督保障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既要为少年儿童撑起“保护伞”,也要为相关人员戴上“紧箍咒”。修订草案专设监督保障一章,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督工作,并在法律责任章节对部分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从业查询制度能够有效将有性侵害、虐待、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前科人员阻隔在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范围之外,王红委员建议结合国家法律内容衔接性规定从业查询制度,并参考有关规定明确学校和幼儿园的相关职责。许传玺委员建议针对剧本娱乐等涉未成年人产品、服务的监督管理问题明确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和具体措施。马曙光委员和姜胜耀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责任设置,强化法规的执行力度,让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真正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