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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实践经验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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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共有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委员认为,修改草案适应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对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作了有效固化,将有效加强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及时修订条例,适应新的要求

  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制定《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条例施行以来,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取得了明显效果。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和规范本市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治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这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4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筑牢实践基础,明确修订思路

  2020年以来,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办法》要求,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全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将“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和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区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具备了修订本市条例的实践基础。

  在此基础上,明确条例的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为遵循,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办法》关于备案审查的指导思想、备案范围、审查标准、报告工作等刚性规定;二是参照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审查、处理、反馈等程序性规定;三是结合本市实际,对原条例适应当前工作的规定做了保留,同时总结本市的经验做法,作出一些具体规定。

  压实工作职责,细化具体措施

  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原则。贯彻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本市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指导原则。

  关于备案审查的职责。总结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和对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建设使用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 收、分送、审查研究工作的规定;明确了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的规定。对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备案审查范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修订草案在原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基础上,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同时,结合本市工作实践,将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

  关于备案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市多年来接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工作实践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的相关要求,修订草案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作了相应修改。要求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文本;每年一月底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关于审查工作的规定。在审查职责方面增加了有关“主动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的职责分工的规定;对“依申请审查”中不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作了规定。在审查标准方面,对原条例审查标准作了补充和完善,明确、细化、统一了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标准,具体包括政治性标准、合法性标准、适当性标准。

  关于审查研究意见的处理。结合本市实际,修订草案区分不同情况,增加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将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交制定机关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以及审查中止的规定;增加了督促制定机关报送处理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和监督实效。

  关于向常委会报告工作。为将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修订草案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及向社会公开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