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有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认为,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关于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地方立法要发挥补充、先行、创制作用的要求,体现了鲜明的北京特色,也是本市探索开展涉外立法的具体实践。
聚焦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服务北京改革发展中心任务 立法正当其时
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后,本市就在全国率先推进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开展了市民讲外语、外语标识规范管理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2020年2月,市政府出台《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91号),规范外语标识的设置、管理。随着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加速推进,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城市外语设施建设和服务水平与城市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不断提升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的整体水平,更好服务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促进北京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制定条例是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国际化进程,树立大国首都形象,保障“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必然要求。优良的国际交往语言环境是北京城市国际化程度的直接体现,事关城市文明、首都形象,是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国际交往综合能力持续提高、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北京市“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建设,建设国际语言环境。”北京作为首都,作为首善之区,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具有示范和标杆作用。
制定条例是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北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更高层级改革开放新格局的内在要求。随着北京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高水平推进“两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更高层级改革开放新格局等各项工作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在符合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下吸引集聚更多资金、技术、人才等国际高端要素。国际交往语言环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载体,也是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构建外向型经济体系,护航北京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制定条例是解决北京城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满足北京城市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拓展的现实要求。目前,在北京坐落着驻华使馆173个,国际组织驻华机构143个。北京已与全球51个国家的55个城市缔结友好城市,通航国际城市115个,参与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沿线国家100多个,涉及外国语言80多种,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年均来京外籍游客约400万人次。优良的国际交往语言环境是满足本市高水平对外交往、便利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在京营商、工作、生活、旅游等基本需求的重要基础。而北京城市外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使用管理不够规范,社会参与涉外社会治理的保障和激励措施不够充分等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北京向更深层次拓展对外交流合作的发展大局,亟待通过立法促进、规范相关问题的解决。
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在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发挥人大代表的立法主体作用,全过程参与立法工作。在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静等33 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北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促进条例》的议案,就立法推动构建适应北京城市战略定位的国际语言环境制度体系,打造符合国际惯例的营商环境之国际语言环境,促进培育良好的外语氛围,提升北京市民参与国际交往的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立法过程中,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委员、侨外代表小组成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全程参与调研、立项论证和法规起草工作,并提出了很多专业性强、很有价值的建议意见。有的代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自发地针对在京居住的外籍KOL(意见领袖)和500多位外籍友人开展在京工作居住有关情况的调查,形成专项建议,充分汇聚了代表的智慧。
发挥人大常委会专业机构自身优势,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这部条例的制定过程,是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相统一的具体实践。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办公室多次召开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家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律、外语教学、外交、翻译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条例重点内容进行研究论证;制作调查问卷向在京外籍人士征求意见,收回有效样本223份,由高校课题组形成调研报告,为立法提供一手素材;赴北外、北二外、多语言服务中心等高校和机构调研座谈,听取来自外语教学和热线电话外语翻译工作一线专业人士的意见;赴科大讯飞等企业,了解市场主体关于国际语言环境建设的需求;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针对各方面关于条例内容的不同意见,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民宗侨外办公室充分发挥了人大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在“共求说得对”上下功夫,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筹、汇总、分析、研究、论证,把话说到点子上,在条例内容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发挥政府部门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立法基础研究。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和人大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组织各类实地调研20余次,召开座谈会、会商会、专题会、论证会30余次,500余人次参加会议并发言。在立项论证阶段,工作专班赴外交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外文局等中央有关部委开展调研座谈,就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听取意见。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多次听取教育部(国家语委)意见建议,赴冬奥(冬残奥)组委调研,了解语言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应用场景的实际需求。同时,通过座谈、函询等方式就相关条款反复征求市政务服务局、市教委(市语委)、市文旅局等30余家市政府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政府内部统筹条例相关内容;邀请不同国家、不同情况的在京外籍人士进行面对面座谈,精准调研,深入了解外籍人士在京工作、生活、学习的实际需求和对条例的意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彰显首都特色 创制性立法考验立法智慧
这部条例既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也没有兄弟省市的类似法规可以借鉴,是国内首部关于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涉外法规。如何立好这部法,使其在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建设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展现大国首都包容大气的城市气质,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坚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权地位、坚持文化自信,提供必要适度外语服务。语言文字领域的立法涉及文化主权,具有一定的敏感性。立法伊始,我们就旗帜鲜明地提出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并将这一指导思想明确写入条例的总则中。在具体的条文中,规定了公共场所标识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在立法全过程中,我们坚持“小切口”立法,以语言服务便利化为切入点,聚焦外语设施和服务,根据交流交往的实际需要,本着必要、合理、可行的原则对政府职责做了较为适当的规定,避免政府外语服务义务扩大化,着重从规范与促进的角度,推进城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的提升。此外,在条例中,我们坚持文化自信,鼓励外国人学习中文、开展中外文化交流、弘扬和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强化刚性约束,固化和提升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规范。条例规定根据重要程度和必要性,明确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6类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明确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设置、使用外语标识,应当对所使用的外语进行审核;明确译写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政府外事部门将外语标识管理要求纳入牌匾标识管理规范;市政府外事部门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咨询、查询、投诉、举报服务,并明确政府外事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外语标识设置不规范、译写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单独或者根据政府外事部门的认定意见,责令整改直至处以相应罚款。
激发社会主体活力,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工作。市政府外事部门建立专家顾问团,为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及其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指导;规定本市相关翻译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翻译行业协会制定译写团体标准;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具备外语能力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外语专业人士和在京外籍人员等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或者参与外语志愿服务;鼓励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根据自身特点、条件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需要,提供外语导览和讲解服务;提倡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开发外语版本的互联网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鼓励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外语能力的培训,借助智能翻译辅助设备等科技手段,提升对外交流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