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金融立法工作2018年8月正式启动,两年多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统一要求、市委工作部署,提升政治站位,紧盯监管难题,坚持精准有效,全力推进立法。经过调研、论证、立项、起草、审议等各阶段紧张扎实的工作。
作为首个明确北京地方金融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适用范围,金融组织的行为规范、金融监管机制、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措施、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内容作出了系统规定,自此北京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将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用的新阶段。
顺应形势积极作为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李克强总理要求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要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为了落实好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法治环境,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维护首都金融和谐稳定,本市加快地方金融监管的立法步伐。
201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制定《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立法被列为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为了更好促进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激发金融机构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功能,呼应新出台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立法工作组根据常委会领导关于要把握立法时机,体现立当其时的要求,提前介入,推动立法工作符合群众期盼和实际需要。同时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代表座谈会、企业座谈会,并就立法重点问题征求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京派出机构、区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确保立法制度管用有效,推动了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去年9月、11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制度日益完善。
植根实际筑牢基础
本市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数量较多,部分从业机构存在经营风险隐患,地方政府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时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真空,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缺乏主动性和有效性,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除国家《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做出规定,其他机构的市场准入均没有专门规范。随着《条例》的制定,这些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条例》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借鉴了兄弟省市地方金融立法的实践经验,总结了本市在风险监管和风险处置方面的有益探索,在审议时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肯定,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
高位推动共谋合作
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本项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专题听取草案修改工作情况的汇报,为立法把关定向。副主任李颖津先后就立法重点问题与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沟通,并多次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以及专家、代表、从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紧扣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决策部署,补齐金融监管制度短板,完善顶层设计,确保制度落地,提高立法质量。副市长殷勇就设置行政许可、加强准入监管、聚焦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问题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在起草和审议环节中,立法工作组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加强与各方沟通,集中力量突破难点,多次对条例进行逐条研讨和修改,事不避难,直面矛盾,各抒己见,亮明观点,精研深钻,用心打磨,凝聚共识。
探寻监管地方路径
因地制宜,明确监管对象。根据中央授权和本市实际情况,条例调整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完善行为规范,建立共性制度。一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二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确立地方金融组织审慎经营、金融风险内控、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三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在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教育,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方面的职责。
规范监管措施,审慎监管。一是完善监管方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信息报送、监管谈话、发警示函、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措施。二是规范监管措施。对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业务、限制重大资产处置、限制股东权利;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可以查封场所或扣押设施。三是加强执法合力。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申请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账户、冻结资产。
合理切分职责,划清监管范畴。一是明确市区两级政府职责。市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领导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区政府按要求做好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二是确定市区两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区级金融工作部门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三是处理好与中央在京相关单位的关系。在金融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区市的协作。
强化风险防范处置,加强监管合力。一是划清权责边界。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中央在京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各自领域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二是明确职责分工。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风险排查、报送信息等。三是强化风险防范。通信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负责网络信息传播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金融广告管控等。四是优化部门协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金融、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控制相关人财物和金融业务。
释放信号优化市场
此次立法在借鉴国内外地方金融立法经验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力求体现北京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机制化、协同化,实现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明确监管对象和行为规范,厘清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市相关部门在地方金融监管、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措施,确保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有措施可用,强化地方金融法治建设,有力保障和促进首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