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形式审查: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实行大类管理: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登记经营范围。
★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试点“一业一证”:在部分行业开展综合行政许可试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可以整合为一项行业综合行政许可,一张行业综合行政许可证统一记载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试点“证照联办”:在部分领域开展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联合审批试点,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
★完善简易注销程序: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满二十日,且无异议的,即可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