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下列措施,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一)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
(二)依法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范围;
(三)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协调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社会稳定等问题。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提高办理破产案件效率。
第七十四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