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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流域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日期:2021-04-22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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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流域是指一条河由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对流域的法律保护一般是指以流域为单元,通过立法对其生态系统进行法律规制。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律。国外流域保护法律制度有较早的历史,本版特刊登文章予以介绍,敬请关注。

  伏尔加河:建立检察制度保护自然生态

  伏尔加河位于俄罗斯西南部的高加索地区,全长3692公里,是欧洲最长的河流。伏尔加河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不利的生态后果。

  为此,俄罗斯联邦设立了伏尔加河全流域性的自然保护检察院,即伏尔加河跨地区自然保护检察院(相当于联邦检察院级别),下辖有跨区、市级自然保护检察院。与普通检察院不同的是,伏尔加河跨地区自然保护检察院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生态领域的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同环境执法部门紧密配合,促使地方检察院提高监督生态法律执行效率。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23条的规定,伏尔加河跨地区自然保护检察院可采用异议书、呈文(建议书)、决定和警告的方式进行进行监督。具体地说,伏尔加河跨地区自然保护检察院可以对生态保护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中执行生态保护法律、对用于生态保护措施的资金的合法性等进行监督。还可以对下级检察院进行领导,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性质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公布生态法律执行及检查监督情况信息,可以对全球生态问题而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多瑙河:组建强力机构预防突发事件

  多瑙河是欧洲第二大河,也是世界上流经国家最多的国际河流,共流经11个国家。

  1856年,建立第一个多瑙河委员会。1994年,根据《多瑙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合作公约》第18条规定,在原有组织的基础上正式建立多瑙河保护国际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的防洪部主要负责制定可持续的防洪规划,流域管理部主要负责实施欧共体水框架协议,生态部主要负责与水资源相关的生态事宜,排放部主要负责控制点和面排放源中的污物,水质部主要负责监测和评估水质,事故控制和预防部主要负责制定减少事故的策略和规划,执行事故预警系统。

  2000年6月,在布加勒斯特又通过了一项整治多瑙河的计划《建立下多瑙河绿色走廊联合宣言》,对于水质污染治理和水域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1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整治多瑙河—黑海生态环境的计划。这标志着此后多瑙河—黑海的污染治理工作将按照自然地理和水文情况而不是按国界和政治情况更加合理地开展。

  同时,由于国际社会对多瑙河—黑海生态环境的保护的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世界银行共同制定了一个多瑙河流域环境规划,涉及建立突发污染事故警报系统、加强公众环境意识、支持湿地恢复及保护天然林等诸多内容。多瑙河保护国际委员会还在整个流域建立了覆盖18个国家的事故预警预报系统。

  莱茵河:长期致力于生物多样化保护

  莱茵河是欧洲继伏尔加河、多瑙河后的第三大国际河流。莱茵河发源于瑞士境内,共流经德国等9个国家,由荷兰汇入北海。

  1886年,由德国、卢森堡、荷兰和瑞士共同签署了《莱茵河流域捕捞大马哈鱼的管理条约》,强调对莱茵河流域大马哈鱼种群的特别保护,以保持生物多样化。1950年7月11日,在荷兰倡议下,德国、瑞士、法国、卢森堡、荷兰等国联合成立了莱茵河保护国际委员会。此后,一批相关国际公约得以陆续通过并付诸实施。

  1963年,莱茵河沿岸国家签订了《关于莱茵河防止污染国际委员会的伯尔尼协定(修正本)》,据此协定成立了莱茵河防治污染国际委员会。1976年,签署《保护莱茵河免受化学污染的波恩公约》和《保护莱茵河免受氯化物污染公约》,要求缔约国减少氯化物排放和采取措施削减氯化物污染。1987年,沿岸国家批准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莱茵河2000年行动计划》,要求让珍贵鱼类重返莱茵河。1999年,签署《保护莱茵河公约》,规定了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流域利用管理原则。2001年,在莱茵河流域国家部长级会议上又通过了《莱茵河2020计划》,该计划综合考虑了生态、经济和社会因素,确立了莱茵河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标准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2003年,各国排入莱茵河的水全部达到了规定标准。

  泰晤士河:多项立法突出治污效果

  泰晤士河,也称泰姆河,是英国著名的母亲河,该河发源于英格兰西南部的科茨沃尔德希尔斯,全长346公里。泰晤士河水网复杂,支流众多,因此,英国的流域立法,基本上都是针对泰晤士河流域的。

  1876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水环境保护法《河流污染防治法》。20世纪60年代,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治污标准,内容涉及水资源保护、污染源管理和控制、水环境管理、水质监控等方面。到1975年,泰晤士河的污染问题得到解决。以制定时间为序,相关的法律有《河流法》(1961年)、《水资源法》(1963年)、《防止油污染法》(1971年)、《水法》(1973年)、《污染控制法》(1974年)等。其中《污染控制法》明确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司法监禁或经济制裁等处罚规定,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

  泰晤士河流经6个郡,各方政府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想办法解决污染问题。泰晤士河流域中的一切污水均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入河中或注入地下。目前,泰晤士河的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除受潮水影响的河段外,其他河段的水质均已达到饮用水的标准。

  田纳西河:推进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

  田纳西河是美国第一大河,发源于弗吉尼亚州,流经7个州,经俄亥俄河汇入密西西比河。

  20世纪30年代,田纳西流域是美国最贫穷的地区之一。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经过多年努力,流域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经济飞速发展,实现了良性循环。

  根据《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规定,田纳西流域管理的主要机构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其职能包括:统一指挥流域内的水电工程、洪水控制、土地保护、植树造林、土地复耕、河流净化、通航以及多种小工业的建设;有权为开发流域自然资源而征用土地,并以联邦政府机构的名义进行管理;有权在田纳西河干支流上建设水库、大坝、水电站、航运设施等水利工程;有权将各类发电设施联网运行;有权生产农用肥料等。

  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执行机构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董事会,该董事会有成员3人。成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通过后任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有很大的自主权,管理局可以根据全流域开发和管理的宗旨修正或废除地方法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条例。另外,管理局还可以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从而排除了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

  墨累—达令河:用仲裁制度化解管理难题

  澳大利亚的墨累—达令河因联结墨累河与达令河而得名。该河长3370公里,其流域覆盖澳大利亚七分之一的陆地面积,是该国最重要的农业区域。

  1985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新南威尔士州政府、维多利亚州政府以及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开始共商发展大计。1987年10月,参与方缔结了墨累—达令流域协定。

  墨累—达令流域主要管理机构有三个。一是墨累—达令流域部级理事会,由每个签约政府负责水、土地和环境事务的3名部长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二是社区咨询委员会,来自4个州、12个地方流域机构和4个利益群体,主要负责提供参考意见。三是墨累—达令流域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来自流域州的政府官员担任,每州2名,其主席由部级理事会指派,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能由流域管理协议规定。

  流域委员会可对相关管理事务进行仲裁。程序是:如果委员会对委员的提议在两个月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委员可以把该问题提交给部级理事会;如果部级理事会未能在6个月内解决此问题,任何成员均可把该问题提交给仲裁人;如果在通知发出后的2个月内仲裁人仍然没有被委任,在签约政府的请求下,可以由塔斯马尼亚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一名仲裁人进行仲裁,任何仲裁人的决定,都会被视为委员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