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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生态治理体系的建构模式探析

日期:2021-04-22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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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问题长期累积叠加,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生态治理责任分量的趋同,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生态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

  瑞典:全方位功能复合的生态城市典范

  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2010年被欧盟委员会评定为“欧洲绿色首都”,其高度的信息化,与环保、可持续的城市发展理念相融合,打造出一个国际超一流水平的智慧城市——哈马碧,它位于斯德哥尔摩东南部,是生态治理、生态城建设的一个典范。哈马碧(Hammarby)在瑞典语中的意思是临海而建的城市,这里过去曾经有许多搭建的临时建筑,垃圾遍地,污水横流。20世纪90年代起,为争取2004年奥运会的主办权,斯德哥尔摩市政府开始对这个地区进行改造,并将其规划成为未来的奥运村。尽管后来申奥未成功,但哈马碧作为一座环保新城的建设却一直没有停止,直至今天,已成为斯德哥尔摩规模最大的一项市政工程。

  哈马碧实际上并不具备城市的规模,更准确地说是一个经过高度规划的、功能复合的新型社区,将能源再生利用、废水处理、地表水收集处理、垃圾处理等纳入到有机的体系中,有效运行。由于其成功的生态模式,成为了全世界建造可持续发展城市的标杆,由此也创立了自己的生态循环模式——哈马碧模式。

  在瑞典,政府和研究机构一直在努力探索开发新的可再生资源来应对日益严重的能源问题,过去二十年斯德哥尔摩已整体改造成集中供暖和集中供冷的模式。由于哈马碧生态城已领先建成为一个可持续发展社区,因而更加先进而且多元化的技术被应用在这里。社区的居住功能与生态治理的和谐共存让不少各国前来参观的人为之惊叹。

  首先是能源供应。生物气体及其转化的电力是这座社区能源的主要来源。居民区附近有一个热电厂,热电厂的部分原料就是利用住宅楼排放的有机废物,循环利用后再将电能送回住宅区,区域内所有公共交通燃料都是这个电厂所生产的。在生态城不远处的污水处理厂,经过净化的污水在热交换泵冷却之后,交换出来的热量被直接运用于生态城的集中供热系统,而被冷却的水又可以被用于区域供冷系统。除了将日常产生的废弃物转化成可供人们使用的能源,还增加了对太阳能的使用比例。在生态城内,大多数的建筑物外墙和房顶都安装了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将光能转化并存储在太阳能电池中供居民使用。房屋墙体采用的高保温材料将冬季室内热能流失降到最低,巨大的玻璃窗增大了自然采光度,大大降低了白天室内照明对用电的需求。

  其次非常值得借鉴的是垃圾处理技术。哈马碧生态城的每个居民楼入口附近都有三个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分为食品垃圾、可燃垃圾和报纸废纸。这些垃圾桶仅在地面上保留一个回收口,而地下是收集与远程输送的庞大网络系统。

  这些分类垃圾桶内都安装了传感器,当垃圾存储到一定量的体积后,传感器向电脑中控发出信号,主控系统做出清空容器的指令,垃圾通过真空抽吸被输送到中央收集站内,再通过控制系统输送到大的集装箱中。由于每次只输送一类垃圾,因此只需要一根管道来输送。在自动控制下,社区内的分类垃圾桶一般每天进行两次清空。不会像常规垃圾箱被塞满,产生气味污染环境,而且省去了辗转于住宅区域间的垃圾回收车,节省了人力成本,也进一步加强了住宅楼之间的通行安全和道路整洁。另外,在特殊垃圾处理范围上也分为三个层级:第一级是就近楼层之间,分拣最重、体积最大的废品;第二级是就近街区回收电子废物等,第三级是就近地区内回收危险废物,比如油漆、溶解剂等化学品,经过分拣后统一由环保站处理。除此之外,在这条生态循环链中,垃圾可以变废为宝。比如,有机垃圾可以被转化或制成生物残渣并用作田间肥料,可燃烧的垃圾也可以成为当地热电厂的燃料。

  在瑞典,垃圾分类和循环利用资源的生态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据统计,目前只有总量控制在大约百分之十的家庭垃圾最终是以被填埋的方式处理,其他基本都是被重复利用或者用作了再生能源。

  最后,与以上能源供给、垃圾处理相配套的还有供水排水循环系统。这几项生态治理方案共同架构起一座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社区。生态城内目前人均用水量大约为150升/日,低于斯德哥尔摩市内200升/日的人均用水量。为了将生态城内住户的日人均用水量降至100升,社区为每户的水龙头都安装了空气阀门,以及低于欧盟标准用水量的抽水马桶和洗碗机、洗衣机。

  除了减少用水量,有效地减少废水中的重金属和非降解化学物质也是哈马碧重要的一项生态治理手段。社区地下建立了一套废水收集管道,不会让废水流出自身的循环。这一套管道每隔几个单元设有水净化的中央系统,在处理废水的过程中,部分能量转化为电力,这部分电能直接服务于家用小功率电器。经过处理重新干净的水则成为新的生活用水。

  哈马碧生态城采用的是降水收集网络与污水管网分离的系统。将大自然产生的雨水和融化的雪水与生活废水分开处理。雪水和降水几乎没有污染物,所以直接排放到河流和波罗的海中去,从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污水处理的总量。流入马路地沟里的降水被导入两个封闭的蓄水池,通过自然沉淀后再引入河流或海中。另外,生态城内的许多建筑屋顶上还种植有大面积的绿色植物,绿色屋顶不仅可以蓄积雨水,延缓下流并在过程中逐渐蒸发,而且也是一种绿色生态城市景观。除此之外,生态城建立了专门收集生活污水的泵站,包括收集洗浴、洗碗机等流出的废水,当水量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废水再输送至处理厂。处理厂在净化废水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沼气,而这部分沼气可以为生态城内行驶的绿色公交提供动力。

  日本:广泛的社会参与提升生态治理水平

  在全球范围内,日本长期被视为生态治理的典范。日本之所以在生态治理领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除了各国通行的经验,如推动环境立法、加大财政投入、提升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之外,其独特性在于:比起人与自然关系的调适,日本的生态治理更重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资源的分配关系转变。因此,日本公众广泛的社会参与,关注生态环境问题的现实状况,调整影响生态环境的社会关系,在多主体利益博弈中形成多元共治的基本格局,有力提升了日本的生态治理水平。

  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是生态治理的第一步

  生态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内在矛盾,强势利益集团有能力掩盖自身的环境污染行为。日本在工业化初期,曾经由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了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如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废气事件、爱知县米糠油事件等。在这些公害事件受害者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形成了席卷全国的公众舆论和“反公害”运动。

  在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下决心解决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先后通过了诸如《控制工业排水法》《水质污染防治法》《湖泊水质保全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一旦出现水质问题,当地行政主要官员将被议会问责,还会面临舆论的强大压力,问题严重的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种法律和舆论的约束下,日本任何一级行政长官对水资源和居民用水的安全达标都不敢掉以轻心。由此可见,只有政府、新闻媒体形成多元竞争的信息传播态势,使公众掌握充分的信息,才能形成有力的公众舆论,防止某些利益群体为了一己私利破坏生态环境。

  依托教育形成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行为规范

  作为一个自然资源不足,地质灾害频繁的国家,日本国民一直面临着大自然带来的巨大生存压力。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造就了日本社会对大自然的敬畏心理,并且在历史发展中逐渐与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相结合,形成“自然崇拜”文化传统。在日本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日本政府通过环境教育,强化日本国民的环境权利意识,让社会公众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需要每个人承担生态治理的社会责任。

  日本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三个层面强化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学校还组织学生们走出校门,如组织学生作关于垃圾问题的社会调查,或组织他们参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等,以增加孩子们的环保知识和意识。日本的许多社区都设有各种形式的环保教育中心,如东京的板桥区环境中心,向社区的全部居民和学校免费开放。日本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电影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活动,并通过开展“环境月”、召开城市环境会议、建立环境省信箱等不断充实环境宣传手段,对国民进行环境教育。

  环境保护行为向日本社会日常生活渗透。环境保护教育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还渗透到日本国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一种受到普遍接受的社会行为规范。日本的垃圾分类水平位于世界前列,企业和居民对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的精细化分类对日本环境改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东京涩谷区,家庭垃圾被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资源垃圾和大件垃圾四大类,其下又详细分类,例如资源垃圾可以分为矿泉水瓶、玻璃瓶、纸、铝罐、铁罐等。每种垃圾都要按规定的收集时间放在指定收集处。德岛县上胜町2013年通过了“零浪费宣言”,提出在2020年之前使上胜町实现零垃圾排放,尽最大努力消除焚烧和填埋的垃圾,建设成为“不会产生垃圾的社会”。

  多元主体在协同共治中推进生态治理

  有效社会参与是生态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关键。生态治理是一个牵涉到多方利益博弈的问题,由于生态环境问题的隐蔽性与长期性,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足以维持生态治理的长期成果。一方面,企业主体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很可能通过伪造数据、逃避监管以及与行政执法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方式,放任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扩大;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作为利益相关者,或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需要与政府主体间建立沟通反馈机制。政府为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治理提供制度化保障。

  地方性是生态治理的本质属性,任何一个具体的生态治理问题的解决,必然面对的是地方基层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战后日本宪法将地方自治确立为地方行政的目的,在反对公害的社会运动中,社会公众在行政长官选举中让支持环境保护的人士当选,推行比国家层面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这些以环保为目的的地方“自治体”占到日本全国“自治体”的三分之一。

  民间环保组织在日本生态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据日本环境省统计,截止到2014年7月,日本国内各类环保NGO(非政府组织)数量约为4500个,这些环保NGO的主要活动领域集中于自然环境保护、资源回收利用、环保理念推广等。环保NGO自主活动,并积极参与日本各级政府环境治理相关立法、审议程序,成为各类社会主体参政议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日本从“防止公害”到全面的环境保护经验表明,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公众舆论监督、构建环境保护社会规范、多元主体参与生态治理协同共治,日本政府与社会实现了人与人之间更为合理的自然资源分配关系。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幅下降,河川、湖沼水质改善,土壤、森林资源不断优化,同时也促进了环境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关系的优化。

  美国:从法律入手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美国在其两百多年的发展史中,不仅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迁,也经历了从最初的以经济发展为目的而不惜牺牲生态环境阶段,到之后的工业、生活污染治理阶段,再到如今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领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阶段。美国在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并主导世界经济形势的同时,其所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纵观美国生态保护的发展史,其实也是其整个环境法和政府管理监督机构逐渐完善的历史,而先进的环境立法理念也是一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越做越好的基础支撑。

  在美国早期的生态治理中,并没有设立针对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平衡法原则”中的“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实现自身利益”“禁止缺少补偿的有害行为”等基本原则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对于环境污染、生态侵害的修复和维护则是通过普通法的侵权规则实现的。因此,侵权法可以看作是美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起源。美国环境法中的基础法则是1969年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设立此法的主要目的是宣明国家政策,维护人与环境的充分和谐,防止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并增进人的健康与福利,明确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

  对于美国来讲,其现今所拥有的环境法可以看作是一个由多种法律组合而成的混合体,包括了美国国会制定的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美国环保局和其他生态保护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总统行政命令、国际条约,也是美国制定的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的总成,其包括了美国联邦法律、不同州设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地方法律,此外还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及这些法规的解释条例和所实施的司法判决。美国的环境法涵盖范围主要有对于污染的控制、对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控制、有关经济发展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分析、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等多个方面。

  美国的整个环境法体系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联邦和州际法律法规相冲突和协调的过程,也是民法、刑法、行政程序等因素与美国生态环境状况、国家能源发展政策、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机结合。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法律主要由判例法组成,即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用的判定,也是以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而在环境法领域,美国更多采用的是制定法的形式,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表明了美国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对保护和预防机制的重视。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为了应对生态环境危机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政策法规。在制定环境法的同时美国主要遵循了三大准则:所有的联邦机构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可能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通过污染规制系统对私人企业生产中的污染处置进行管理;针对部分物种、地域的特殊性设立特殊的保护法规。

  美国在环境立法方面除了覆盖范围广、细节全以外,还更加注重所需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注重根据具体要求的不同而采取适宜的污染防治手段,如在《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提出对水污染的排放标准要以“当前可得最佳可行控制技术”为基础,对有毒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则是以“经济上可行的最佳控制技术”为基础。通常来讲,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保护是相矛盾的两个方面,而美国在制定环境法的同时将经济因素考虑进去,对环境和经济的关系加以调节以实现平衡,如在《安全饮用水法》中,明确要求在制定新的饮用水标准时,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对法律制定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收益进行全面评估。以此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发展。

  此外,美国在设立相关环境法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了公民参与权,认为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环境权利。即在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中和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公民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参与环境立法,以及环境相关的决策和听证,并对生态环境相关行为行使监督权利。例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要求联邦政府在对重大的联邦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时,除了制造报告书,还应面向大众充分公开其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活动的信息,以保证公众对有关活动造成环境影响的评价权利;《清洁水法》同时规定,公民有权参与标准的制定、计划与修改,且有关官员(局长、州长)应为其行使权力创造条件并予以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