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 专题 >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会议文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1-08-05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1年7月 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4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作了《关于〈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会上,共有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33条意见,主要围绕部门职责、演艺人员涉毒、禁毒宣传教育和禁毒管制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一审后,常委会相关领导、法制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赴市禁毒科技中心调研,了解毒品检验鉴定、监测评估等禁毒科学技术研究的相关情况;召开座谈会,就演艺人员涉毒和涉毒商业广告、商标处罚问题征求部门意见;赴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梨园镇政府调研,了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情况;还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征求了市委编办、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意见。

  7月14日,市委常委会研究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7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禁毒委员会的职责

  草案第五条对市、区禁毒委员会的议事协调职能作了规定。有意见建议,参照国家和市委有关文件规定,完善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研究制定禁毒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工作,监督禁毒工作责任落实;日常工作由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

  二、关于修改演艺人员涉毒的规定

  草案第十七条对演艺人员涉毒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不宜针对演艺人员进行专门规定,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主体的角度提出相应要求。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健康、向上的社会导向,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删去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禁毒工作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实施自律惩戒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对草案法律责任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根据国家《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了相关条款。

  此外,在调研过程中,有关方面就完善街道乡镇的禁毒工作职责、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完善禁毒专职工作人员规定等方面提出了工作建议。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通过后,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落实相关工作,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