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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2-01-12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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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清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现行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于1990年3月由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004年、2010年对法规进行了三次修改。法规实施30多年来,在保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作整体实效。在2021年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建立了宪法宣誓、国家监察等重要制度。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预算法和2021年修订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对规范改进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委第六次人大工作会议要求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首善标准,开创新时代北京人大工作新局面。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总结巩固本市人大实践创新成果,有必要对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二、立法过程

  在议事规则修改过程中,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召开主任专题会研究具体条款,及时指导、提出要求。常委会法制办和研究室认真梳理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汇总分析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区市人大议事规则,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修订草案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一府一委两院”、各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对修订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书面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当面沟通请教。

  2020年10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之后因全国人大启动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工作,修订草案中的个别法律问题需要待地方组织法修改后予以明确,因此一审后,继续跟踪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进程。2021年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后,起草部门根据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意见、其他各方面意见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再次研究修改。

  2021年11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2021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26日通过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

  三、立法思路

  议事规则修改的主要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大会依法履职,规范大会运行程序,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四、主要内容

  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共九章六十五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

  增加一条关于大会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的表述,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等内容写入总则。(第二条)

  (二)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三条)

  (三)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

  细化了大会举行前常委会准备工作内容、大会预备会议内容,增加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代表会前集中视察、座谈、询问,以及计划和预算初审等内容,明确了遇特殊情况大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四)明确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处职责

  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结合历年来代表大会实践经验,对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秘书处组成和职责进一步细化。(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明确大会法定列席人员、会议公开和大会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细化地方组织法规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大会法定列席人员;结合近年来召开大会的实践,增加了会议公开和大会信息化建设的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六)完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有关规定

  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章节设置,将现行议事规则有关内容集中起来,对议案的提出主体、内容形式、审议程序以及不列入议程议案的处理程序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七)增加计划、预算调整程序和五年规划纲要审查批准调整程序

  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和近年来实践经验,对计划、预算经大会批准后的调整程序,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调整程序,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八)增加市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

  根据监察法有关规定,结合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的内容和本市实践情况,在有关条款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表述。(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九)增加宪法宣誓内容

  明确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十)废止《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于1983年3月由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是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中制定时间最早的一部。经过近40年的实践发展,本市人大制度规范逐步完善。暂行规定的全部内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实施代表法办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等法规中已有体现,而且相关法规内容更加具体,程序设计更加严密。因此,在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明确了废止法规的内容。

  此外,对议事规则的部分文字和章节名称作了修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各位代表,为了方便审议,已为大家提供了相关参阅材料。

  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