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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2-01-1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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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

  1月7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大会前代表分团活动也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共有19位代表提出了30条意见建议,其中对法规条文的意见建议13条。代表们总体认为,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种业的多次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等法律、政策要求,把握首都种业科技创新资源密集的特点,聚焦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和扶持保障措施,为打造种业之都,打好种业翻身仗,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供法治保障;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内容基本成熟。同时,代表们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意见建议。

  1月7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有关同志列席会议。按照尽可能吸收采纳的原则,共修改8处,涉及草案的5个条文。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应更加突出北京特色。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激励育种创新,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现代种业,维护国家种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有的代表提出,农作物特色地方种具有保护价值,建议予以保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作物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后增加“特色地方种”。

  (三)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的内容。考虑到生物育种技术在育种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开展“生物育种技术研究”的内容,表述为“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农作物、林木育种等研究,提高育种基础创新能力。”

  (四)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种子经营者在利用网络经营时,未公示许可备案信息的法律责任,但缺乏对电子商务平台监督责任的规定,建议增加。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与电子商务法作衔接性规定,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审议中,有的代表对草案说明提出了意见,法制委员会作了修改。代表们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建议,包括:强化执法主体责任;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法规有效实施;加强条例出台后的解读等。对于这些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建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在具体工作中研究落实。

  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