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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2-01-1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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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清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种子是现代农林业的芯片。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种源安全、种业振兴的重要性,提出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等,为种子工作提出了要求,为种子法治工作确定了目标方向。

  本市高度重视种业安全与创新发展。2010年提出了建设“种业之都”的目标,2020年制定出台了《北京现代种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2021年召开的全市农村工作会议指出,“种业属于第一产业中的‘高精尖’产业,北京作为首都要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打造‘种业之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应有贡献”,明确了北京种子立法的切入点和主要特色。

  本市种业发展科研创新实力较强,呈现“生产和销售在外,重点科研机构和规模企业在内”的格局。同时种业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如种质资源保护、挖掘和利用力度不够,育种技术与国际前沿有差距,育种创新、种子企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离实现种业振兴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种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种业振兴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过程

  202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项。2021年5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7月、11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法制办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起草组,积极开展起草调研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起草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征求了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农户、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充分研究吸收了2021年新修改的种子法、国家关于种业振兴的最新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情况的调研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代表网上服务平台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代表会前集中活动时,再次征求了十七个代表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市政协党组高度重视,市政协委员从立法定位、结构完善以及具体条文等方面,提出了88条意见建议。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意见、政协立法协商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11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

  11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三、立法思路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种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将党中央、市委对种源安全、种质资源保护、种业科技自立和种业振兴等方面的要求转化为制度措施。在落实细化种子法的同时,把握地方立法空间和重点,对上位法规定比较详细的品种管理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内容减少重复规定。一是注重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既对种质资源加强目录管理和种质资源库、区、地保护,保障种源安全;也强调鼓励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供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为新品种培育、育种创新奠定基础。二是立足本市种业发展特点和实际,发挥科技创新资源密集优势,聚焦种业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和育种技术理论研究、种业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等机制措施,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三是针对种业发展的症结难点问题,增加政策的稳定性,通过央地协作、本地外地合作和各类资金保障措施等,扶持保障种业发展。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育种创新、品种管理、生产经营、扶持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明确立法定位

  条例重点在于激励育种创新,维护国家种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种业之都建设,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第一条、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种业创新纳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内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种业发展规划。(第四条)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认定、转基因种子发展政策等,均有国家层面立法规定,条例中不作具体规定,可由政府部门完善有关领域的工作配套措施。

  (二)关于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

  一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系统性。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编制、实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种质资源分级分类保护体系,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应当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发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公布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二是保障种源安全和种质资源多样化。规定市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要求加强种质资源库(圃)和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建设,保护野生种、珍稀濒危种和乡土种等。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境外引种,健全检疫隔离机制,提高通关便利性。(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升种质资源开发、发掘程度。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及其确定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实施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开展种子鉴定、评价;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或者服务协议,发掘优异基因,建立DNA指纹图谱库,加强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四是促进种质资源共同保护和共享利用。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种子企业、个人等参与种质资源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予以提供,签署种质资源获取与利用协议并做好跟踪记录。(第十七条)

  (三)关于提高育种创新能力

  一是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协调。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领军企业、特色企业、专业化平台等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国际竞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常规农作物、林木育种研究,提高育种基础创新能力。(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是完善育种创新机制。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育种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优异基因挖掘、新品种培育方面联合创新,产学研用相结合。对于分子育种等关键核心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实施育种高精尖创新攻关计划,创新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机制,遴选优秀技术解决方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是加强育种者权益保护。加强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保护,科学分配种业科技成果权益,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知识产权与种子企业进行股份制合作。(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规范品种和生产经营管理

  种子法已就品种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等作了详细规定。条例重申了主要农作物、林木良种审定制度,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省域间引种备案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细化了种子发布广告、推广、提交标准样品的要求,规定品种撤销、生产经营许可注销等情形,提出了网络或展销会方式销售种子的要求;结合本市管理经验和实践需要,规定林木种子使用电子标签,建设保障性苗圃服务重大活动、重点工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强化种业扶持保障

  一是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长期稳定的支持政策;根据种业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适当的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展示示范基地,吸纳种业生产要素聚集。(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二是深化各方合作协同。我市种业发展应突出区位优势,加强央地合作,承接国家现代种业重大项目;促进京津冀协作,进行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支持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和外埠种业基地建设,布局种子培育种植加工基地。(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三是加强多元化资金保障。种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关键核心育种技术创新、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业支撑服务平台建设等。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专项资金、政策性基金等,应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的支持。另外,条例规定通过税收优惠、引入社会资本、引导金融扶持和优良品种推广补贴等,助力种业创新和品种应用。(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是支持种业人才培养和科学决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子企业引进人才;政府部门建立健全种业实用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将育种科研工作作为职称评定参考。种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种业科技研发和市场动态等信息监测机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各位代表,为了方便审议,已为大家提供了相关参阅材料。由于时间关系,会前分团活动时代表就条例提出的意见来不及召开法制委员会审议讨论,将与会中的代表意见一并研究。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