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北京人大][立法聚焦][监督纵横][代表园地][人大制度][法规大全]资料库

[北京青年报]本市立法 明确五种性骚扰形式

 2009-05-22 10:05: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今后,使用不当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都可构成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5月\21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在本市地方立法中明确“性骚扰”的具体形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电子信息中主要包括发送不当内容的短信,这一点也可构成性骚扰。 

  ■发不当短信可构成性骚扰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层面,对性骚扰的规定比较原则,北京市在制定实施办法中,主要考虑通过形式的界定,来让妇女在自我保护方面提供依据。同时,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明确,“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针对“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这一规定,周继东表示,目前,一些具体的行业规定已经有相关内容,诸如在歌厅、舞厅、按摩间等场所,就要求不能采取完全封闭的设置,在电梯间设立摄像头等。目前,正在热议的地铁女性车厢问题也是与此条规定有衔接之处。 

  ■遭遇家庭暴力可报警 

  修订草案还首次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禁止对女性家庭成员施加或者威胁施加使其身体、心理遭受伤害或者痛苦的家庭暴力行为。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提出救助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救助。” 

  ■招聘广告不得含有歧视内容 

  修订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同时,招聘广告中也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诸如矿山、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外,用工单位的招聘广告中将不能出现“仅限男性”的字样。修订草案还规定,本市建立妇女病定期普查制度。


主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承建: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42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