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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10年 第1号

2010-03-26 15:11:0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0年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人,实行等额选举。 

  第三条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为1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必须从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的全部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前款规定的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预选的具体方式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须亲自参加投票。 

  第五条 代表对于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六条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〇”;反对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在候选人左边的空格里既不画“〇”又不画“×”的为弃权。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在其姓名右边的空格里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七条 填写选票应当用钢笔或者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八条 大会选举前,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2人,每个代表团推荐监票人1人,经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清点选票结果。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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