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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09年 第4号

2009-08-28 13:54:0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7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3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上,有2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认为: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流体系的基础,关系到首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1997年制定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不能满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新的道路运输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依据,从当前首都道路运输业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特别是在总结奥运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本市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方向、统筹城乡道路运输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条例(草案)》的内容基本成熟,符合本市道路运输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交通委,对常委会审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多次调研论证活动:4月中旬组织召开了两次专题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商务委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及18个区县政府和交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5月中旬前往中关村东方红卫星定位企业、六里桥客运枢纽、祥龙客运公司和市工商局、通州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还通过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电话咨询市民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意见,上网查询相关信息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了本市道路运输工作的实际情况,内容较为全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为了发挥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议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同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有必要从当前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规定协会在推进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好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表述为:“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二、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在审议过程中,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建议增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同意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同时参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明确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增加两条内容,分别作为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表述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水平。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七条) 

  三、关于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本市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的内容。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为了提升城市中心区货运的整体质量和效益,有必要借鉴奥运会期间绿色车队的经验,建立起强化部门合作的综合调控模式,市人民政府对此应加强统筹协调,由市交通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多个部门实施联合监管。法制委员会同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认为:城市中心区的货运,在目的上应当优先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并注重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对此有必要规定对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同时,考虑到该项工作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的联合监管,因此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逐步实施加以落实。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本市城市中心区的货运应当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实行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方式。本市对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择优配置,并逐步实施。 

  本市应当公布在城市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经营者的条件和货运车辆的车型、外观、安全、环保等标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货运经营者,并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城市中心区大型商业设施配建商品装卸和储存设施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目前城市中心区的商业设施由于没有配建相应的商品装卸和储存设施,造成周边地带交通拥堵的情况比较突出,对此应加强规范管理,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同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有必要在法规中明确城市中心区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商品装卸和储存设施的内容,同时考虑到对现有大型商业设施进行改建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只重点规范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的问题,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设施,应当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商品装卸、短期储存条件,其商品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 

  新、改、扩建大型商业设施时,应当同步配建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大型商业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在立项时,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装卸、储存等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道路运输场站规划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货运场站是城市物流配送的重要基础设施,针对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建议增加相关的内容,加强规范管理,促进货运场站的健康发展。法制委员会同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认为:道路运输客货运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专项规划并组织落实,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表述为:“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六、关于货运经营者界定 

  在审议过程中,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为了加强对经营性货运车辆的规范和管理,建议增加货运经营车辆适用范围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同意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认为:有必要从本市货运行业行政管理的现状出发,同时结合《道路运输货运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8年第9号令),明确货运经营者的范围,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表述为:“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者,包括在本市道路上从事专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为社会或本企业提供货运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者。”(《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一条) 

  七、关于新城中心区实行总量控制 

  在审议过程中,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新城中心区全天通行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同意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表述为:“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在新城中心区内从事昼运的货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二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表述、条款顺序做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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