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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09年 第3号

2009-08-28 12:53:0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9年5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9年5月21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上有3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与代表们进行了沟通,交换了意见。5月2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七种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的代表提出,建议增加对违法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同意代表的意见,建议在表决稿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增加相应内容,表述为:“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对代表们提出的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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