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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09年 第3号

2009-08-28 12:53:0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5月22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杜德印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本次会议顺利地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 

  制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常委会今年的一项重点立法项目。市委对这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十分重视,市委书记刘淇同志多次做出指示和批示。本次常委会审议之前,市委常委会、首都规划委员会分别开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对条例的制定给予了重要的指导。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表决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贯彻了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了北京市的城市性质和功能。同时,在认真总结、吸收以往城市规划管理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适应首都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就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问题,包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和具体规定,为新形势下首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也为国家有关法律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对于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非常重视,从2006年开始,先后三次对法规草案进行了审议。在此过程中,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反复、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和网络公示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审议通过这部地方性法规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应该说法规制定的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求。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之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这项法规的学习和普及,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为法规的实施做好必要的准备。法规正式实施以后,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的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法规的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也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好对于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备案、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等方面的监督职责,保障规划管理依法、正确进行。 

  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持一致,进一步推进男女平等国策在本市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妇女的劳动社会保障和特殊保护措施,细化对妇女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权益的保障。这项法规的修订社会各界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围绕“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工作年限”的规定,引起了各方面的反响和讨论。市政府考虑到国家已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所以在报送的草案中删除了这方面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总体上赞成市政府的这种处理方法。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首都北京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特别是保障弱势妇女群体权益方面还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切实做好这项法规的修订工作。 

  本次常委会还听取了关于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执法检查报告。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大家充分肯定了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赞成报告对当前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同意报告提出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大家也充分肯定了几年来市政府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同时强调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要实现安全发展,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一个安全的社会。希望市政府和全社会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强安全保障能力的建设,夯实安全保障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加强综合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扎扎实实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幸福、美好的和谐社会,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社会环境。 

  各位委员,本次会议预定的各项议程已经全部进行完毕,现在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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