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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
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的初步审查报告
2009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火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16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了有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顾问列席的第11次(扩大)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听取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安排情况的汇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要求和批准的额度,我市2009年确定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56亿元。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利于地方贯彻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有利于增强地方的投资能力,实现地方财政与中央投资项目的同步配套。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使用方向符合国家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专项预算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管理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1.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发行额度,加快制订发债计划,尽快落实具体的使用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做好发债计划的报送工作,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完成。
2.安排好地方政府债券的支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办法,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专项预算调整方案,将债券支出及时批复使用部门和单位。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投资项目的审核批准程序,安排好支出进度,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3.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预算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预算约束和责任追究,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绩效审计,切实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统筹考虑本市综合财力,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制定还款计划,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还本付息,防范财政风险。债券资金的使用和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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