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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4日北京市第一届人大理论研究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届人大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研究的学术团体。定名为:北京市人大理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部分有志于人大理论研究的人士共同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和联合本市有志于人大理论研究的机构和人员,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注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注重首都人大工作应用对策研究,发挥统筹协调全市人大思想理论建设的作用,为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本市人大工作,促进首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及本市工作实际,进行人大理论研究。
(二)总结交流推广人大工作的新鲜经验和研究成果。
(三)发挥首都社会科学人才荟萃的优势,整合调研力量,完善本市人大系统的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网络。
(四)编发会刊,编印会员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七条 加入本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资格:
1.市、区、县有关工作部门;
2.本市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工作部门、学术团体或研究机构;
3.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个人会员资格:
1.有志于人大理论和人大工作研究;
2.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3.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成立后,要求加入本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所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监事会监事长和监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通过重要决议;
(七)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由发起单位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酝酿协商后向理事会提名,选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三)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八)提出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的候选人;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过半数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除首届监事会成员由发起单位经充分酝酿协商后向理事会提名、选举产生外,从第二届开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
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课题的立项、结项、验收,研究课题的组织以及研究成果的评定。学术委员会受理事会领导;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受常务理事会领导。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任命。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划拨由本会统一使用的调研经费;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途:
(一)为本会开展研究工作服务;
(二)资助会员调查研究;
(三)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四)编辑、出版本会关于人大制度研究的论著;
(五)本会部分日常工作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