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建设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 扎实做好常委会立法工作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07-12-17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五年工作中,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在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涌现出不少新亮点,取得许多新进展,促进了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年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责,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扎实做好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五年中,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2项,修改21项,废止11项。截至2007年底,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已有133项。这些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与首都经济社会相适应,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保障首都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修改了相关法规。制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定要以食品安全标准为监管基础,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了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管,全面规范了首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力维护了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对首都安全生产依然严峻的形势,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规定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专项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律三者共同构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还规范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内容,有助于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面对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新形势,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为基本点,注重提高交通效率,规范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安全防范责任制等内容,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利益,创造安全畅通的首都道路交通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构建促进和谐的社会制度,制定修改了相关法规。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修订《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要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国家机关与群众联系;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提高处理效率;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为加强首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影响首都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制保障。集体合同是建立、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制定《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全面规范了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行为,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积极协调群众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修改了相关法规。近年来,要求解禁燃放烟花爆竹、享受传统节日气氛的群众呼声日益增多。常委会废旧立新,制定《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考虑了群众的燃放意愿,适当放宽燃放时间和地点,强化了政府服务职能,要求各有关部门统一协调,本着安全管理、狠抓源头原则,多环节加强监管、形成合力,最大限度保证了燃放安全,维护了首都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随着形势发展,旧的限制养犬条例已不适应客观情况,重新制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实行严管理、低收费、重处罚制度,由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共同构成养犬综合管理体制,注重发挥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养犬管理中的自治作用。

  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制定修改了相关法规。北京是严重缺水的大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理顺了水务管理体制,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规定了合理配置有限水资源、统一调度开发地表水和地下水、加强节约用水、加大再生水利用等内容,为实现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从首都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破坏生态环境等现实问题出发,修订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行使审批权,统筹配置全市矿产开采权,建立了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有利于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妥善处理古都风貌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制定修改了相关法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首都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积极落实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规定了管理体制、保护内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内容,统筹考虑了保护古都风貌和改善旧城区居民生活的关系,将历史名城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助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新文物法,重新制定了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建立了文物普查制度,保障了文物经费的落实,对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馆藏文物实施有效保护,为加强首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监督法精神,加强人大自身制度建设,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5年发布的中央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常委会及时、全面修订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认真总结了本市多年来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加强和规范了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活动。按照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规范、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的原则,还修订了《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等。

  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大意义。按照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对有关法规进行了梳理,对本市现有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预算监督、司法监督、质询、撤职等内容进行了对照研究,修订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废止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还积极开展了监督法实施性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审议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办法》。

  落实“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成功举办奥运会提供法律支持

  为了广泛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及时制定《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强调各级政府对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服务职能,实行政府倡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原则,将全民健身活动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参与氛围。为了做好奥运环境整治工作,及时修订《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将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了调整范围,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管理,加大对“小广告”、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为全面开展城市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为举办奥运会创造了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为了创造良好的奥运法治环境,做出了《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规定常委会要加强与奥运有关的立法监督工作,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全力做好各项筹办工作。

主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承建: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