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
一、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成绩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工作要突出提高立法质量这一重点,实现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五年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责,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扎实做好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五年中,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2项,修改21项,废止11项。截至2007年底,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已有135项。这些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与首都经济社会相适应,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1、切实保障首都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制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定要以食品安全标准为监管基础,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了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管,全面规范了首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力维护了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面对首都安全生产依然严峻的形势,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规定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专项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律三者共同构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还规范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内容,有助于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3)面对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新形势,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为基本点,注重提高交通效率,规范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安全防范责任制等内容,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利益,创造安全畅通的首都道路交通环境。
(4)制定《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将纯粹治安管理调整为包括消防安全、交通秩序等在内的全方位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为规范社会活动安全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构建促进和谐的社会制度
(1)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修订的《北京市信访条例》,规定要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国家机关与群众联系;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提高处理效率;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为加强首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影响首都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制保障。
(2)集体合同是建立、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制定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全面规范了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行为,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制定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机制,规范了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行为,为推动首都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提高群众精神健康水平奠定了法制基础。
3、积极协调群众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1)近年来,要求解禁燃放烟花爆竹、享受传统节日气氛的群众呼声日益增多。常委会废旧立新,制定《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考虑了群众的燃放意愿,适当放宽燃放时间和地点,强化了政府服务职能,要求各有关部门统一协调,本着安全管理、狠抓源头原则,多环节加强监管、形成合力,最大限度保证了燃放安全,维护了首都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随着形势发展,旧的限制养犬条例已不适应客观情况,重新制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实行严管理、低收费、重处罚制度,由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共同构成养犬综合管理体制,注重发挥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养犬管理中的自治作用。
(二)贯彻科学发展观,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1、积极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1)北京是严重缺水的大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理顺了水务管理体制,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规定了合理配置有限水资源、统一调度开发地表水和地下水、加强节约用水、加大再生水利用等内容,为实现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从首都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破坏生态环境等现实问题出发,修订《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行使审批权,统筹配置全市矿产开采权,建立了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有利于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妥善处理古都风貌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首都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积极落实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规定了管理体制、保护内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内容,统筹考虑了保护古都风貌和改善旧城区居民生活的关系,将历史名城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助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2)根据国家新文物法,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建立了文物普查制度,保障了文物经费的落实,对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馆藏文物实施有效保护,为加强首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3、制定《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规定本市水、气、热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创新了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渠道,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政府管理职能的科学发展
(三)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监督法精神,加强人大自身制度建设,制定修改了相关地方性法规
1、2005年发布的中央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常委会及时、全面修订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认真总结了本市多年来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加强和规范了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活动,加大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力度,这对于在新形势下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好人大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规范、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的原则,还修订了《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等。
2、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大意义。按照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对有关法规进行了梳理,对本市现有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预算监督、司法监督、质询、撤职等内容进行了对照研究,修订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废止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还积极开展了监督法实施性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审议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3、随着人大组织制度的逐步完善,五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健全了7个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设置了相应工作机构,自身组织机构得到了充实加强。为了进一步支持、规范、保障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依法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及时修订了《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落实“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制定修改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成功举办奥运会提供法律支持
1、为了广泛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及时制定《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强调各级政府对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服务职能,实行政府倡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原则,将全民健身活动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参与氛围。
2、为了做好奥运环境整治工作,及时修订《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将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了调整范围,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管理,加大对“小广告”、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为全面开展城市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为举办奥运会创造了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
3、制定《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负有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管无障碍设施的责任,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其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行动不便者参加2008年残疾人奥运会等社会活动,提供了自主、安全、方便的无障碍环境。
4、制定《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全面规范了志愿服务活动及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社会给予支持促进等内容,促进了本市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顺利开展奥运志愿服务工作提供了直接法制支持。
5、为了创造良好的奥运法治环境,做出了《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规定常委会要加强与奥运有关的立法监督工作,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全力做好各项筹办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做出了一定的授权,为政府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还号召全体市民都来关心支持奥运工作,提升了首都的城市文明水平。
(五)坚持立改废并举,重视地方性法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
1、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根据国家法律及时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00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现行127件地方性法规中的450项行政许可和收费进行清理,两次作出《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宣布停止执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82项行政许可和收费,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促进了政府行政职能转变,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审查。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时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最终修改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法规,废止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此外,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宗教事务条例》对相关法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2、修改、废止法规工作与制定法规一样重要。五年中,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2项,修改21项,废止11项。其中修改、废止约占50%。这主要是法制原因,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废止;其次是现实原因,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修改、废止了相关法规,适应了首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废止项目包括:废止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废止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废止电信通信条例、废止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废止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废止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等。
(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保障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
1、初步建立了立法听证制度。召开立法听证会是进一步丰富民主立法,拓宽广大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重要举措。2004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从公开征集到的8000多件群众意见中,选择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自行车能否载人两个热点问题作为听证事项;2005年,就《北京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举行了第二次立法听证会,选择了是否将五环路以内作为限放区以及限放时间这两个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听证事项。两次听证会在程序上公开透明,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开遴选16位具有代表性的群众作为听证陈述人、邀请中央新闻单位等多家媒体网站进行公开报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报告等做法;在法规修改过程中,对于听证会中的合理意见尽可能加以吸收,使法规内容体现和反映了群众意愿。
2、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创造条件。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包括:第一次组织人大代表直接、全程地参加到代表法实施办法的立法起草小组中,与工作机构共同调研、共同修改;在《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过程中,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就审议中的重点问题深入到有关区县、乡镇和企业了解情况;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法规草案修改稿,书面征求了320位人大代表意见;还就《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意见。
3、继续做好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工作。常委会从1993年以来一直坚持开门立法,通过热线电话、邮件、信件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2003年,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2003-2007年立法规划草案的意见,收到群众意见2000多件,涉及的立法项目建议98项,其中36项被吸收采纳。2003年,在《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委托抽样调查了5000户居民意见,并且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7天共收到群众意见5300多件次。2004年,公开征求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意见,7天共收到群众意见8855件次,涉及31个方面,是本市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收到意见最多的一次;经过认真研究后,其中60%的群众意见被吸收采纳。2007年,在制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过程中,向社会公布了法规草案,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共收到意见92条。
4、注重发挥专家智力优势,加强立法规范化建设。常委会聘请19位法律专家作为法制建设顾问,经常就立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咨询顾问意见,如针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和有关奥运立法中的疑难问题等十多项专题征询了顾问意见,对提高立法质量起了重要作用。五年来,共有企业信用管理等7个法规项目委托专家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对《北京安全生产条例》等3项法规进行了立法后续评估;制定了16项立法工作规程,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立法专家咨询工作规程》、《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公示工作规程》等,进一步规范、完善了立法工作制度,夯实了立法的基础性工作。
5、统一审议制度稳步运行。五年来,法制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探索工作规律,在法规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于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密切支持和大力配合,统一审议制度得以顺利开展,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决策水平,提高立法质量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经验
(一)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党通过对人大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立法、监督等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党的领导,通过立法活动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经过法定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对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审议修改时,注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重大决策原则,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五年来,常委会在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重要法规时,都向市委专题请示报告,保证了法规内容与首都经济社会工作大局的高度一致。
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做好立法工作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特别是制定涉及政治制度、政治体制的法规时,必须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在事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上,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常委会在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修改关系人大制度建设的民主政治类法规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特别是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及起草实施监督法法规的过程中,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注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这些立法项目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并将之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
(二)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已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显得尤为重要。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注重把满足人的全面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兼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利益,夯实社会和谐的法制基础。
1、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直接涉及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利益关系的法规,注重统筹考虑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以及各阶层各方面利益,从法律制度上尽量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由于《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内容上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常委会重视法规的制定过程,采用了召开立法听证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各种不同诉求和意愿得到了充分表达,做到了切实尊重民意,最大限度地反映和兼顾了不同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
2、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照顾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如常委会及时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规定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控的原则,保护了首都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他们工作生活;修订《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一步优化了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制环境;制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专门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对其父母要给予经济帮助。
3、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国家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法规在赋予国家机关权力的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性义务或法律责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同时注重从首都实际出发,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是这一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常委会在立法中注重维护法制统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做到了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做到了严格依照上位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权限。
近年来,国家立法工作在制定数量和质量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做到了有法可依。面对这种趋于健全完善的法制大环境,常委会在贯彻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注重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着力增强法规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1、在立法项目选题时,着眼于解决首都经济社会的实际问题,妥善安排适当的立法项目,尽可能保证满足首都实际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使调整规范的法律关系符合首都的实际需要,常委会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同时,注重从首都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针对现实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如《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在内容上就不限于单纯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而是侧重于从设立政府专利奖、强化会展业的专利保护等具体制度上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专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他如《北京市测绘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都是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注重从制度上促进首都测绘事业和公路事业的发展。
2、在法规内容方面,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注意将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或迫切需要的规则制度在法规中固定、体现出来。如为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常委会修订《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收采矿审批权,由其统一行使,各区县不再自行审批。另外,在法规具体条款中,尽可能做到执法主体明确、权限清晰、程序具体、责任确定,以便于操作。如《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针对窃电行为认定难、窃电量计算难的实际难题,在法规中具体列举了十几种窃电的表现形式,明确了窃电量的计算办法和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且规定了电力部门的管理责任和执法程序。
3、在法规颁布后,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配套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保证法规内容得以操作、落实。如为配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暂行办法》、《北京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一系列配套规定。
(四)立法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采取多种民主形式认真听取多方面意见,保证了各方面意见的基本共识,保障了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同时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对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两次听证会的成功召开,使本市民主立法工作迈上了新台阶。这两次听证会都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回应,使立法机关与不同观点的群众之间进行了直接、面对面的沟通和了解,做到了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同时听证会本身也是法规普及的过程,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法规的认同感,有利于法规通过后的遵守和执行。
2、重视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采取了组织人大代表全程参与起草活动、参加论证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意见,使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有所增加。
3、进一步拓宽了立法的民主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丰富了民主形式,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包括:继续采用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专题调研会等传统民主方式听取法制建设顾问、专家学者、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积极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要求,重点开展网上公示制度,大部分法规在审议前都结合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书面征集了群众意见;在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内容的同时,还公开征求群众对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的意见,还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发挥专家智力优势,积极运行立法咨询专家制度,就立法中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难点问题,如精神疾病诊断治疗、专利保护制度、宗教事务等内容广泛咨询了法制建设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主要是:立法基础性工作不够扎实;立法主动性不够;法规可操作程度有待提高;民主立法还处在发展阶段。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改进。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以十七大重要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为推进首都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