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9号文件、市委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加强经济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本届财经委员会参与审议制定了《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决议》等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修订了《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并根据WTO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19项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也于2007年7月由常委会进行了一审。在经济立法工作过程中,按照《立法法》和《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要求,财经委员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努力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工夫,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提高经济法规质量做了一些工作。
一、立足市情,科学选题,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
财经委员会从实际出发,立足市情,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注重突出地方特色,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常委会制定立法计划当好参谋助手。在常委会制定本届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财经委员会逐一与对口政府部门进行座谈和交流,主动了解政府相关部门的立法需求,及时与政府法制办和常委会法制办进行沟通,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经过认真筛选后提出立法建议。二是提前调研,进行立法项目储备。财经委员会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现实需要,每年确定1-2项立法调研项目,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进行调研,为下一年度立法工作做好准备。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北京是国际化的大都市,公众聚集场所多,人员集中,安全管理难度较大。特别是2004年密云发生踩踏致37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后,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问题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财经委员会充分考虑到这一情况,及时启动,抓紧调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和起草工作,2004年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其中就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疏散通道的要求、应急救援设施的配备等作了专门规定。
二、提前介入,深入调研,着力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
一是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充分交换意见。对于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财经办公室都有主管领导参加立法领导小组,并指派承办人员参加起草小组,及时了解掌握起草工作情况,与起草责任部门共同调研、讨论,并就起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在《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立法中,财经委员会收到市政府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时,距常委会会议召开只有20余天时间,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但由于介入早,调研深入,意见交换充分,很多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得到吸收和体现,因此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规定任务,保证了初审质量。二是广泛征求意见,针对重点问题加强调研和论证。在财经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前,财经办公室广泛征求区县人大财经委、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就法规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对于调研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财经办公室结合草案内容一一进行说明,为财经委员会审议提供参考。在制定《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过程中,针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是否应在条例中加以规定的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对此财经委员会进行了重点调研,从法律依据、现实需要、国外及外省市立法经验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证,提出了有必要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规范的建议,并最终得到了常委会的采纳。
三、自主起草,严格初审,切实保证地方立法的公正性
一方面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自主起草、提出法规案。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基本上由政府部门承担,由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的还比较少。本届成立专门委员会以来,财经委员会在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拓展法规起草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自主起草了《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决议》等3部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草案,由财经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另一方面认真研究,严把法规初审关。在审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时,财经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提交的草案中对特许经营者规定的义务较多而权利较少,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故在审查意见中建议增加了保护投资者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协商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等多项内容。在制定《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时,为防止供电企业利用垄断优势滥用权力,对供电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等行为加以限制,并赋予用户提出申诉的权利,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以人为本,开门立法,大力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一是坚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使立法体现民意。在集体合同条例起草过程中,针对立法必要性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财经委员会在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认为,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协调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劳动法中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推进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工作,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之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该条例对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使立法维护民利。在修订《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过程中,针对在旅行社安排的商店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游客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财经委员会建议增加了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的规定,进一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三是努力拓宽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使立法集中民智。财经委员会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行立法公示制度,通过市人大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扩大市民有序参与。在制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过程中,在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布草案全文及说明,同时与北京青年报“民意直通车”栏目合作,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并首次邀请媒体推荐的市民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拓宽了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
五、创新形式,及时修订,增强地方立法的时效性
一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分阶段推进循环经济立法工作。2006年,循环经济条例纳入了市人大常委会当年的立法计划。当时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代表要求加强我市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呼声比较强烈,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财经委员会也认为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完善的法规体系作支撑。但同时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着手循环经济法的起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工作,并拟于2007年前后出台。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财经委员会认为待国家法律出台后再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时机更成熟一些,更利于法制的统一。为此,财经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了先以常委会决议形式对本市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待上位法出台后再着手制定法规的分阶段立法的建议,并组织起草了决议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议案。经常委会审议后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决议》,该决议的通过实施,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2003年,市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增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鉴于专门委员会在机构名称和职责上的变化,我们对《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为了贯彻落实好监督法,进一步推进我市预算监督工作,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又对条例再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法规的及时修订,既保证了法制统一,也增强了法规的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