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纵横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07-12-20

赵久合

  一、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发展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而实现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则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享有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为其基础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些表明,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既是一种广泛而有序的政治参与,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方针的提出,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具体方略和有效途径。

  (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客观需要

  一方面,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公民对自身利益的关注更加突出,公民的政治参与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将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及时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满足公民的参政要求,对于化解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政治稳定是非常有利的。反之,就容易使公民的利益表达和政治诉求有时不能在合法的渠道内得以实现,而导致通过不合法的或非制度化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将会给我们的工作秩序造成压力,甚至带来社会不稳定。当前各类信访问题特别是越级集体上访的问题及一些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就是例证。所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相互理解和沟通,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重要渠道,也是体现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三)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现实需要

  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有赖于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治权”、“治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全力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基于此,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既可提高政府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更加符合实际和反映民意;又可使公民能够及时了解政府决策的依据和理由,从而认同政府的决策,使决策得以顺利实施;而且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从而保证政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四)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党的十六大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参与自身利益相关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基本的目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推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所以,我们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公民自身管理自己事务的范围,切实维护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2004年10月2日胡锦涛同志同北京市基层干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都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动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的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五)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大工作创新的重要方面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重要的方式,其确立和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理念提供了重要保证。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要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人大工作的题中自有之义,是当前推进人大工作创新的重要着力点。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在积极开展这方面的探索创新,积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渠道,特别是在立法听证、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效果和良好的反响。作为人民的代议机关,理应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进程中做出积极贡献,并以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大工作的创新。

  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应坚持几个原则

  (一)坚持党领导的政治参与原则

  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根本保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既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也不能削弱党的领导,否则,就会误入歧途。对党的领导与公民政治参与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大政治优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本身就是对公民政治参与价值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法治化的政治参与原则

  扩大参与、健全法治与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三者是相辅相成的,政治参与只有在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社会中才能健康地扩大,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社会则离不开有效的法治,而法治的真正实现又有赖于政治参与的扩大。只有这三个方面协调发展,才能使预期的政治发展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所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依法、有序地进行,注重规则和程序,而不能随心所欲、无法无序。历史经验证明,无序无法的政治参与方式将会使社会付出较高的发展成本,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坚持渐进式的政治参与原则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渐进的原则,既要坚定不移、积极推进,又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既要防止急躁冒进,又要防止止步不前。“扩大”主要是指在坚持和完善现有的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出新的政治参与方式和形式,扩大政治参与的广度、深度;“有序”主要是指建立和遵守法治秩序,做到循序渐进、依法而行。“扩大”只能是逐步扩大、稳步扩大,不急于求成;“有序”则要求“依法”,包括依宪法、依实体法、依程序法等。“扩大”与“有序”是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相互促进的,“扩大”要求“有序”,“有序”利于“扩大”,两者既有数量上的要求,也有质量上的要求,既是为了“防乱”,也是为了实现“民主法制化”的目标。

  三、建立健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机制,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坚持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工作。列宁曾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要切实保障和扩大公民的知情权,鼓励公民了解政治决策的过程,调动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当前,许多国家机关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或其他信息公开制度,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明确要求。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有责任、有义务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信息公开制度,充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二)健全完善选举制度,扩大公民的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形式。在我国现有的选举制度中,公民直接参与选举的活动仅限于县及县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农村村委会选举。今后应在坚持党管干部、人民公认和依法选举三者相统一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可在一定层次上、一定范围内进行竞选试点,并考虑适当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问题。近期不少地方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公民“自荐”参选和竞选人大代表的情况日益增多,对此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以民主、开放、宽容、依法办事的态度来正视和应对,并给予积极引导,使其在民主、法制、有序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建设,扩大公民的参政权

  要从立法角度对公民参与政治的内容、方式、形式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公民的参政行为进一步做到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主要方式和重要渠道,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和重要生长点。结合近年来人大工作的创新实践,当前应重点健全和完善以下一些具体制度:

  1、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要在立法工作中积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积极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工作,并逐步做到制度化、法律化。要广泛开展立法调研,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对于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草案,要向社会公布,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邀请他们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研究论证工作。通过“开门立法”,鼓励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使立法的过程成为一个了解民情、体现民意、广聚民智的过程,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并受到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过程。

  2、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制度方式,也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一种有效形式。现代听证制度可运用于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其听证形式一般包括立法性听证、监督性听证和调查性听证三种。目前我国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对立法听证的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2003年12月1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地将听证带入执法监督领域,对《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举行了全国首次执法监督听证会;2003年12月22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2004年执法检查项目。现应积极推进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除在立法听证方面继续探索实践外,可把法律和工作监督、议案办理、重大事项决定等列入听证范围,进行积极、谨慎的尝试。

  3、健全完善公民旁听制度。旁听制度是体现政治透明度、决策公开性和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一种较好形式。实行公民旁听制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一项改革,也是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发展的体现。公民旁听制度,目前尽管在不少地方已实行多年,但在内容、形式、制度上仍需进一步完善。不仅要组织公民参加旁听,还要能许可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旁听公民所提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人大应责成有关部门尽快予以研究解决,以避免公民旁听流于形式。

  4、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民的监督权。公民的监督权主要指公民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享有和行使监督权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方面,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说明,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要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加强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和惩治各种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消极腐败现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对公职人员的评议制度、陪审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信访制度等体现公民的监督权和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监督机制,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各级国家机关要积极拓宽公民要求参与政治的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人民负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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