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票据法制定于1995年,目前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全面开放的需要,我建议加快票据法的修改。”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宋鱼水如是说。
宋鱼水代表认为,目前票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是,在人民法院民商审判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对这一类票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影响了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而且,上述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票据通常还与担保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保证人如果对出票环节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悉,并且该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保证人是否应对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应对出票行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定论。
为此,宋鱼水代表建议修改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删除第十条中关于“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第二十一条中“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的规定,只保留第二十一条中“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的规定。同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减少融资性票据流通可能诱发的金融风险。(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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