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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0-03-01 10:50:00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北京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傅政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2005年9月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市《条例》),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条例》建立了政府领导、公安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安全责任和规范,确立了安全许可制度,为本市大型活动的安全举办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据统计,本市年均举办大型活动在2000场次以上,主要类型包括展览展销、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其中展览展销场次占大型活动场次总数的75%以上。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年均在100场以上,万人以上大型活动场次居全国首位。本市《条例》的实施为确保我市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万无一失提供坚实的法规基础,特别是为确保筹办和举办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本市《条例》施行以来,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和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凸显,为维护法制统一和解决突出问题,本市《条例》相关条款需要进行修订。 

  (一)修订本市《条例》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00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本市《条例》与国务院《条例》比较,主要内容和制度框架没有冲突。但是,本市《条例》与国务院《条例》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许可权限、许可时限、活动地点和内容变更、处罚额度等具体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例如,国务院《条例》规定大型活动“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本市《条例》则规定“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本市《条例》则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因此,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本市《条例》需要对照国务院《条例》及时修改。 

  (二)修订本市《条例》是总结奥运经验,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实践中遇到突出问题的需要。在筹办和举办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期间,为确保活动的平安、顺利开展,本市在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大了政府部门间协调统筹力度,强化了大型活动举办各方的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奥运会以后,随着奥运场馆逐步投入使用,大型活动场次与日俱增。2008年本市举办大型活动2151场次,2009年达到2665场次,增幅超过20%。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日益增多,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大型活动中搭建的临时设施越来越复杂,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本市《条例》在临时设施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补充;二是大型活动管理过程中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统筹协调问题越来越突出,本市《条例》虽然已有相关规定,但仍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大型活动数量日益增多,本市《条例》对大型活动管理实行的以市级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大型活动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市关于适当下移管理重心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本市《条例》需要在全面总结筹办举办奥运会、建国60周年庆典活动期间管理大型活动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条例》,调整完善本市《条例》相关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本市《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为了做好修订工作,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了深入调研,广泛深入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部分法律专家,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代表的意见,并在“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0年1月7日,市政府法制办召开《修正案(草案)》立法专家委员会审查论证会。在起草和审查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和法制办也提前介入,给予指导。 

  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举办大型活动各方面的主体责任。二是进一步明确大型活动临时设施的主体责任和规范。三是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大型活动安全举办的监管责任。 

  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10年2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修正案(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为依据,全面总结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内外成功做法,遵循维护法制统一、突出首都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以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具有首都特色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本次修订建议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根据国务院《条例》,本市《条例》名称修改为《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举办大型活动各方面的主体责任 

  明确各有关方面的安全责任,保证大型活动的安全举办是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经验。为此,《修正案(草案)》根据“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和有关承办各方在举办大型活动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举办大型活动各方面的具体安全责任。 

  关于承办方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七条在明确承办者全面负责大型活动安全责任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二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关于主办方的安全责任,《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大型活动由主办方直接承办的,主办方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大型活动由主办方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主办方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共同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向承办单位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关于场所管理者的主要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九条在明确了场所管理者责任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一项责任规定: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的安全和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转。 

  对以上安全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修正案(草案)》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了大型活动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 

  针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安全责任不清的问题,《修正案(草案)》重点做出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承办者保障临时设施安全的职责,规定了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二是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确保临时设施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三是相关专业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 

  (三)完善、调整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体制  

  按照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模式,改善行政执法,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修正案(草案)》在管理体制上重点做了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针对大型活动综合管理性强,需要加强统筹管理,《修正案(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沟通信息,及进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修正案(草案)》第五条) 

  二是按照本市适当下移管理重心,审批权限下放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别是区县部门管理能力提高、本市大型活动增多的实际,《修正案(草案)》规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由区、县公安机关实施,其中重大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由市公安机关实施。重大大型活动的范围,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公布。(《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 

  三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 

  此外,《修正案(草案)》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市《条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调整。 

  《修正案(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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