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树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8年12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在审议中,有2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组成人员和代表认为,《条例(草案)》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原城市绿化条例的基础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强调统筹城乡绿化资源,严格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对推进首都绿化事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立法非常必要,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比较强。同时,组成人员和代表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农村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园林绿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区县、乡镇政府,法院系统,基层单位等多个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意见。2009年10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本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做好首都绿化工作、推动首都绿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绿化工作原则。有的委员提出,在绿化工作中要处理好绿化事业各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保障绿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将“生态优先”写入绿化工作原则,同时要完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和补助机制。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农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推进林业碳汇工作,倡导绿色环保理念
生态文明建设是首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倡导绿色环保的制度理念和生活理念。林业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近年来,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也倡导公众通过参与碳补偿活动,即通过购买碳汇来集中资金,用于规模化的植树造林和植被保护活动,依靠植物作用实现碳中和。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同时,在义务植树一章中,增加规定“购买碳汇”作为单位和个人履行植树义务的形式之一,丰富了义务植树形式,表述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本市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重大举措。有的委员提出,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建设是首都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继续推进的同时要注意解决好建设中的问题和矛盾,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经过调研认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先后出台一系列关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实施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要彻底解决绿化隔离地区的问题,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不断调整、整体推进的过程。因此,立法中增加对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规范,一方面要总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基本经验,作为以后工作的指导;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相关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给政府实施具体政策留下空间。据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功能、地位和建设要求进行原则规定,表述为:“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
《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基本上延用了现行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首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立法中硬性规定各项绿化用地面积标准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议在法规中不列具体指标,但对成片开发或改造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地建设仍然提出要求,以保护居民的环境利益。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删去《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有关收取绿化补偿费的规定。
五、关于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
农村委员会提出,由于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不规范,造成规划绿化用地被侵占、群众利益受损害的现象比较多,应当从程序上严格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度,保证绿化建设指标的实现。法制委员会认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是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规划验收等环节应当对绿化工程有相应要求并进行审核;建设单位也应当组织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购房者可以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予以监督。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款)
2.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增加“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六、关于绿化工程的档案管理
农村委员会提出,绿化工程的档案资料是城市建设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法制委员会根据农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表述为:“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地平面图制作成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六十条规定对未进行公示的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村委员会提出,是否公示的行为没有情节轻重之分,对这种违法行为不需要设定处罚幅度。法制委员会根据农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三条)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对闲置土地的临时绿化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对不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四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语言文字专家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作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