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小区内原本规划的道路改成了停车场、开发商承诺的绿地变为了商铺,即便这些更改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修改,有利害关系的市民也可挺直腰杆,就因规划修改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依法获得补偿。
5月21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市民高度关注的城乡规划修改后的补偿与再次公布等问题新增一章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会议议程,该条例将在此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规划修改需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草案修改稿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在报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时说,草案修改稿中有了多处修改,其中新增的因规划修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补偿的条款,体现的是上位法《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城乡规划修改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对于规划修改后的补偿主体,张引认为应采取谁受益、谁补偿的机制,“比如说是市政建设需求导致修改城乡规划,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政府部门应予以补偿”。
不公示建设工程规划最高罚万元
该条例还对公示作出了要求,规定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城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纸,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审议声音
“对于违章建筑的相关罚款处罚应有下限规定。”在昨天上午的大会审议上,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卫爱民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条中,对于不能拆除的违章城镇建设工程,在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条款中应设定处罚下限,以便法规日后实施与执行。
事实上,如果没有下限规定,仅以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可能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不利于法规操作。此外,卫爱民代表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总造价这一概念,提出应以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价格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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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建房许可管理
遏制拆迁前突击“种房”
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市规委主任黄艳透露,相关部门正在制定该条例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拟将与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同时实施。
“本市城市化进程较快,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部分村庄将被纳入城镇地区,成为中心城、新城或者镇的组成部分。”黄艳解释说,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一些村庄将被撤销或者迁建。“但在规划实现前,这些地区既不能按照城镇地区也不能按照农村地区进行管理,相关建设活动受到限制,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基层反映强烈。”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经过征求多方意见后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设的管理,解决村民建房安全、村容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对村民使用原宅基地建房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我们着眼本市农村不同区域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实行规划许可管理的区域、程序和要求等比较复杂,难以在法规中作详尽规定,因此有必要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张引说。
与此同时,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在规划村庄以外的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确需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表决通过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获得了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权,通过制定实施办法,无论是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还是尚无规划的村庄建设都将依法得以规范。这意味着本市郊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村民违章乱建房、拆迁前突击“种房”的现象将得到遏制。(周奇 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