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北京人大][立法聚焦][监督纵横][代表园地][人大制度][法规大全]资料库

全国人大代表慕平:检察院应可直接技侦职务犯罪

 2010-03-10 10:25: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针对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慕平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建议,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活动进行监督,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职务犯罪侦查中 

  技术侦查措施应明确 

  慕平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条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重大案件,在使用普通侦查措施难以取得证据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范围、对象、批准权限以及法律效力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慕平认为,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呈现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态势,但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仍然比较单一、落后,严重影响反腐斗争的实际效果。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989年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谨慎地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慕平认为,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启动程序复杂、时间长,往往贻误时机,同时也不利于案情保密。 

  慕平认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借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养、锻炼了一批善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突破大要案的侦查业务骨干。检察机关已具备直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能力。 

  ■建议增加规定 

  推进“行刑衔接” 

  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行刑衔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慕平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活动进行监督。 

  此前,虽然相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义务,但这些文件均为行政法规或部门会签文件,立法层级较低,加之许多地方行政机关对“行刑衔接”认识不统一,造成“行刑衔接”工作推进困难。 

  近年来,我国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查处大量行政违法案件,但是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涉嫌犯罪线索却非常少,已移送的绝大部分案件也是经检察机关建议移送。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贯彻宽严相济理念 

  近年来,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一直徘徊在22%左右,逮捕的比例却居高不下,且存在一定的“该取保或能取保而未取保”现象。慕平建议,在执法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理念,把紧逮捕的入口,疏通逮捕的出口,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时,也要提高取保候审的约束力。 

  慕平认为,检察机关在批捕时,要审查是否有必要性,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并由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同时,应把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由“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起提前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起。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批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在取保候审实施中,执行机关应规范执行行为,同时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嫌疑人,加大处罚力度。(赵卓)


主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承建: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42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