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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日期:2019-08-01 来源:天津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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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举行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这是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也是今年京津冀人大协同推进的立法项目。

  去年7月召开的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座谈会,确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为共同立法项目。为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和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组成联合起草组。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包括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作出规范。

  草案体现了源头管控的原则,如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排放、高能耗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如加强监督抽测,实行柴油车大户管理制度;加强了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管理,如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行记分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质量;明确了区域协同、部门协作、数据共享和统一登记等内容。